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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法的職務作品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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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智慧財產權法的職務作品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智慧財產權法的職務作品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1、創作作品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單位的性質而提出的工作任務。

2、作品的作者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工作人員,即作者與該單位具有勞動關係,作者有權從單位定期領取勞動報酬,享受該單位為工作人員提供的工作條件,同時就接受單位在勞動合同範圍內安排的任務,並接受單位在工作上的必要的監督和指導。

3、創作作品應當屬於作者的職責範圍,單位在作者的職責範圍之外並在單位的正常業務之內委派作者完成某些作品,除非雙方有新的約定,不屬於法定的職務作品。

4、作品基本上是依作者自己的意志創作,而不是依單位意志創作。如果是按照單位的意志創作的作品,不是職務作品,而是單位作品,即應視單位為作者的作品。

二、職務作品的特徵是什麼?

1、作者與僱傭方之間存在勞動關係。

這是職務作品與委託創作作品的主要差別。職務作品應該是在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領取工資的工作人員,與所在工作單位存在勞動合同關係。“這裡的工作人員應當作廣義理解,包括借調人員、臨時招聘人員以及兼職人員,但是不包括臨時為了完成某作品而締結的非勞動關係的人員。”依照勞動合同,一方面作者有權利從單位定期領取勞動報酬,享受該單位為其工作人員提供的勞動、福利或工作條件;另一方面作者有義務遵守該單位的勞動規則及各項規章制度,接受單位在勞動合同範圍內安排的工作任務。

2、作品的創作是法人或其他組織依照其單位性質提出的與工作有關的任務。

3、判定職務作品的根據是作者與僱傭方之間的勞動合同。

作品的創作屬於作者的職務範圍。僱傭方與作者訂立勞動合同的目的就是為了在一定範圍內取得作品的使用權,如果僱傭方對職務作品不能享有任何權利,勞動合同的訂立就會喪失意義。故此,各國法律均對職務作品的著作權歸屬做出專門規定,平衡作者與僱傭方之間的利益。

職務作品實際上就是公司所擁有的智慧財產權,就算作品是由員工本人完成的,但是,員工不能隨意出賣關於這件作品的任何細節,因為職務作品很有可能屬於公司的商業祕密,員工在完成創造職務作品的時候,就應該知道自己對職務作品沒有獨立的使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