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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賣淫罪判緩刑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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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賣淫罪判緩刑可以嗎?

組織賣淫罪是指行為人採用一些特殊手段控制他人,讓其他人從事賣淫的行為。這是國家和法律不允許的,而且必須嚴厲打擊的行為。那麼組織賣淫罪判緩刑可以嗎?本站小編在下文就為大家淺要的分析一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組織賣淫罪判緩刑可以嗎?

根據《刑法》規定,犯組織賣淫罪,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有下列情形之一,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組織他人賣淫,情節嚴重的;

(二)強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

(三)強迫多人賣淫或者多次強迫他人賣淫的;

(四)強姦後迫使賣淫的;

(五)造成被強迫賣淫的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緩刑適用於3年以下有期徒刑(數罪併罰時決定執行的有期徒刑刑期超過3年的情況下,若其中一罪有判處緩刑的量刑,應附加吸收原則,使緩刑不再執行)、拘役,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累犯、犯罪集團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綜上,組織賣淫罪的量刑起點是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不符合適用緩刑的條件,所以,組織賣淫罪是不可以適用緩刑的。

二、組織賣淫罪與容留賣淫罪區別

區分二者的關鍵是看其是否具有組織性,組織賣淫罪,是指行為人以招募、僱傭、強迫、引誘、容留等手段,將分散的賣淫人員糾集、控制起來,管理、安排她們進行賣淫。一般情況下,這些賣淫婦女本身帶有一種自願性,組織者都要有組織行為。組織性具體體現在以下三方面:

1、是否建立賣淫組織。無論是否具有固定的賣淫場所,組織賣淫必然要建立相應的賣淫組織。賣淫組織的建立一般首先時組織者採取各種手段糾集賣淫人員,在糾集賣淫人員的過程中,組織者是處於發起、負責的地位,目的是掌握一定的賣淫人員,以實現組織賣淫,從中牟利。

2、是否對賣淫者進行管理。組織者通過制定、確立相關的人、財、物管理方法,與賣淫人員之間形成組織和被組織、管理和被管理的關係。

3、是否組織、安排賣淫活動。主要是指組織者在賣淫組織中有無參與組織、安排具體的賣淫活動,具體方式有推薦、介紹賣淫活動,招攬嫖客、安排相關服務、提供物質便利條件等。

容留賣淫罪是僅為賣淫人員提供進行賣淫活動的處所的行為。此罪沒有形成賣淫組織,行為人沒有組織、管理賣淫活動。組織賣淫的行為人有引誘、容留賣淫行為的,均應作為組織賣淫的手段之一,可作為量刑情節考慮,不實行數罪併罰

三、組織賣淫罪的刑法規定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組織他人賣淫或者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組織他人賣淫,情節嚴重的;

(二)強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

(三)強迫多人賣淫或者多次強迫他人賣淫的;

(四)強姦後迫使賣淫的;

(五)造成被強迫賣淫的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三百六十一條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利用本單位的條件,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三百五十九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前款所列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組織賣淫的行為嚴重破壞了和諧社會的建設,而且從事賣淫的人員很多是被迫的,這是被脅迫的人員都是受害者,所以,國家應該嚴厲打擊這樣的行為。所以,還遇到不明白的,小編建議登入本站網站諮詢或委託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