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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賣淫罪判刑——組織賣淫罪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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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賣淫罪判刑——組織賣淫罪的刑罰

在我國,相對於刑法規定的犯罪,賣淫的社會危害性較低,主觀惡性較輕,因此其並不沒被《刑法》納入處罰的範圍,而僅僅作為《治安處罰法》禁止的行為之一。而對於賣淫活動的組織者,則很有可能因涉及組織賣淫罪而被判處刑罰。下文中本站將為您詳細闡釋組織賣淫的刑罰。

組織賣淫罪,是指以招募、僱傭、引誘、容留等手段,糾集、控制多人從事賣淫的行為。侵犯的法益是社會治安管理秩序、他人的人身權利和社會道德風尚。《刑法》第358條對組織賣淫罪作出,犯組織賣淫罪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有下列情形之一,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組織他人賣淫,情節嚴重的;(二)強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三)強迫多人賣淫或者多次強迫他人賣淫的;(四)強姦後迫使賣淫的;(五)造成被強迫賣淫的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簡而言之,犯罪人只要構成主治賣淫罪,其基本刑是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如果出現法律規定的特殊情形,則處於升格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組織賣淫罪無死罪。

刑法分則對於組織賣淫罪刑罰的規定是相當明確的,但是現實生活與法律規定是有一定的距離的,對於升格情節是否存在以及是否能夠適用總則中關於刑罰的規定等問題都很難一言斷之,因此如果上文不能解決您的問題,請您向專業律師線上諮詢或者電話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