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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賣淫罪可以否判處緩刑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5.6K)
組織賣淫罪可以否判處緩刑
機率很小几乎是不太可能的,緩刑,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緩刑由特定的考察機構在一定的考驗期限內對罪犯進行考察,並根據罪犯在考驗期間內的表現,依法決定是否適用具體刑罰的一種制度。緩刑適用於3年以下有期徒刑,中期和長期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累犯、犯罪集團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組織賣淫罪,是指以招募、僱傭、引誘、容留等手段,糾集、控制多人從事賣淫的行為。同時,本法規定,組織賣淫罪是指以招募、僱傭、強迫、引誘、容留等手段,控制他人從事賣淫活動的行為。量刑在5年有期徒刑以上,除非是有特殊情況比如重大立功等,不然不會在三年以下。
而犯罪分子要想被判處緩刑,首先必須是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而且不能是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組織賣淫罪的最低處罰是5年有期徒刑及以上,因此,要想被判處緩刑機率是比較小的。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
組織、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組織、強迫未成年人賣淫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犯前兩款罪,並有殺害、傷害、強姦、綁架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為組織賣淫的人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組織他人賣淫行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