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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如何進行正當防衛辯護

無罪辯護 閱讀(7.24K)

一,當事人如何進行正當防衛辯護

當事人如何進行正當防衛辯護

(一)起因條件:不法侵害現實存在

正當防衛的起因必須是具有客觀存在的不法侵害。"不法"指刑法所不允許的,其侵害行為構成犯罪為條件。對於精神病人所為的侵害行為,一般認為可實施正當防衛。但是並非針對所有的犯罪行為都可以進行正當防衛,例如貪汙罪、瀆職罪等等不具有緊迫性和攻擊性的犯罪,一般不適用正當防衛制度。不法侵害應是由人實施的,對於動物的加害動作予以反擊,原則上繫緊急避險而非正當防衛。不法侵害必須現實存在。

(二)時間條件:不法侵害正在進行

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的時候,才能對合法權益造成威脅性和緊迫性,因此才可以使防衛行為具有合法性。不法侵害的開始時間,一般認為以不法侵害人開始著手實施侵害行為時開始,但是在不法侵害的現實威脅十分明顯緊迫,且待其實施後將造成不可彌補的危害時,可以認為侵害行為已經開始。不法侵害的結束時間--當合法權益不再處於緊迫現實的侵害威脅的時候,視為不法侵害已經結束。具體表現在:不法侵害人被制服,喪失了侵害能力,主動中止侵害,已經逃離現場,已經無法造成危害結果且不可能繼續造成更嚴重的後果。在財產性犯罪中,即使侵害行為已經構成既遂,但如果尚能及時挽回損失的,可以認為不法侵害尚未結束。例如:搶劫犯奪走他人財物,雖然搶劫罪已經完成,但是防衛人仍然可以當場施以暴力奪回財物,這也應當被視為正當防衛。在上述開始時間之前或者結束時間之後進行的防衛,屬於防衛不適時。防衛不適時不屬於正當防衛,有可能還會構成犯罪行為。同時正在進行或者諸多跡象表明將要實施危害的行為都可進行正當防衛。

(三)主觀條件:具有防衛意識

正當防衛要求防衛人具有防衛認識和防衛意志。防衛挑撥、相互鬥毆、偶然防衛等都是不具有防衛意識的行為。防衛挑撥--為了侵害對方,故意引起對方對自己先行侵害,然後以正當防衛為由,對對方施以侵害。這被俗稱為"激將法"。因行為人主觀上早已具有犯罪意識,自不可能實施正當防衛。但仍為不法加害行為。相互鬥毆--雙方都有侵害對方身體的意圖。這種情況下,雙方都沒有防衛意識,因此不屬於正當防衛,而有可能構成聚眾鬥毆、故意傷害等罪名。但是,在鬥毆結束後,如果一方求饒或者逃走,另一方繼續侵害,則有可能構成正當防衛。被告人是否僅具有防衛意識而不具有故意傷害的故意可以從在被害人實施侵害時被告人是否處於被動地位,被告人在整個衝突過程中是否採取的始終處於剋制狀態,被告人是否有條件處於有利地位為了避免傷害的產生而沒有去實施等情形來加以認定。

(四)物件條件:針對侵害人防衛

正當防衛只能針對侵害人本人防衛。由於侵害是由侵害人本人造成的,因此只有針對其本身進行防衛,才能保護合法權益。即使在共同犯罪的情況下,也只能對正在進行不法侵害的人進行防衛,而不能對其沒有實行侵害行為的同夥進行防衛。如針對第三人進行防衛,則有可能構成故意犯罪或者假想防衛亦或是緊急避險。

(五)限度條件: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

防衛行為必須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內進行,否則就構成防衛過當。例如,甲欲對乙進行猥褻,乙的同伴丙見狀將甲打倒在地,之後又用重物將甲打死。這就明顯超過了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必須注意的是,並非超過必要限度的,都構成防衛過當,只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損害的,才是防衛過當。同時《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來,針對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進行的防衛,不會構成防衛過當。例如,甲欲對乙實施強姦,乙即使在防衛中將甲打死,也仍然屬於正當防衛的範圍。

此類辯護的基礎條件存在不小的爭議,因為正當的防衛只要確定,有關的責任就可以撇清,所以自己需要進行充分的瞭解,進而在有關的環節處理上的才會有著嚴格的約束,不過只要自己的情況符合有關的法律,理論上是不會出現事情無法解決,從而損害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