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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承租人的法律性質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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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房承租人的法律性質是什麼?

公房承租人的法律性質是什麼?

關於公房承租權的性質有不同認識。公房承租權就是一種債法上的合同關係,即產權單位為出租人,居住職工是承租人,就是租金標準與市場房屋租賃有所不同。也有觀點認為,公房承租權是一種物權,甚至還可以類似為所有權,如公房承租人享有購買請求權等。公房承租權是一種複合型的權利,不僅僅是承租關係這一債權關係中的權利,同時也包含了物權的內容,受人身關係的限制。承租人死亡後,其近親屬並非都可以成為承租人,必須基於一定的身份要求。

二、公房承租權的變動與繼承問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房買賣的成立一般應以產權轉移登記為準的覆函》的相關精神,公房的變動一般應進行產權變動登記手續。這就涉及公房承租權是否可繼承的問題。公房承租權轉讓與繼承是兩個獨立的問題,公房作為國家或集體所有的房屋,承租人只享有使用權。我國繼承法規定的遺產範圍是被繼承人生前所擁有的合法財產,只享有使用權的公房承租人死後,公房是不能作為遺產繼承的。

建設部《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統一規範租賃關係,而沒有特別區分公房租賃和私房租賃就是明證。有的認為公房承租權是一種物權,甚至可以類似所有權。公房承租權人可以有購買請求權,即以遠低於市場價格的房改成本價購買公房的權利,在承租權人死亡時,其同住的符合相應條件的家屬可以成為承租人,繼續享有公房承租權的特殊地位或資格。

公房承租權是權利的複合體,不僅僅是承租關係這一債權關係中的權利,也包含了物權的內容,即受人身關係限制的物權。首先,其有債權的性質。出租人和承租人間是通過公房租賃合同確定其間的權利義務的,承租人必須按照規定要求交付標準租金,出租人要負擔房屋的維修養護責任。在出租人不具備公房承租條件時,必須及時騰退。此一權利義務關係,在發生爭議無法正常解決時,完全可以作為法律糾紛由司法機關進行處理。但是,對於此前的資格問題,即公房產權單位根據職工的職級、工作年限甚至家庭人口等具體情況,來確定職工的承租資格和順位,這一內部福利關係是不受民事法律救濟的,如果發生爭議,可向有關部門或單位反映加以解決。其次,也具有物權的性質。一方面,承租權不僅僅是債權法意義上的承租關係,其具有巨大的財產價值(低價承租和期待利益),

一是低價承租的利益,此與正常的租賃關係不同,公房承租人交付的標準租金由政府規定,遠遠低於市場租金,也達不到成本租金,包含了由政府或產權單位代為負擔的意味。

二是其往往包含了以房改成本價購買公房的請求權,只要是可售公房,承租權人一般就可以享有以房改成本價購買承租公房的期待權,從而獲得房屋市場價與成本價這一象徵性費用的差額。另一方面,承租權具有一定的人身性。比如,承租權人死亡後,其子女並非都可成為承租人,必須基於一定的身份和戶籍要求(同住成年家屬);在此情況下,如遇拆遷,只補償承租權人,並不當然補償其他非承租權人的子女。

承租人就是租賃房屋的一方,租賃房屋,一般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都會簽訂一份房屋租賃合同,合同對於雙方當事人都具有法律約束力,如果一方有違背合同約定的內容的,就應該承擔違約或者侵權等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