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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對組織賣淫罪既遂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31W)

一、中國對組織賣淫罪既遂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中國對組織賣淫罪既遂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中國對組織賣淫罪既遂的量刑標準,是根據《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 【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組織、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組織、強迫未成年人賣淫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犯前兩款罪,並有殺害、傷害、強姦、綁架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協助組織賣淫罪】為組織賣淫的人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組織他人賣淫行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組織賣淫罪的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組織、策劃、指揮他人賣淫的行為。

組織,是指發起、建立賣淫集團或賣淫窩點,將分散的賣淫行為進行集中和控制,並在其中起組織作用的行為。例如,將分散的賣淫人員串聯組合成一個比較固定的賣淫集團,將咖啡廳、歌舞廳、飯店、旅店、出租汽車等組織成為賣淫或者變相賣淫的場所,等等,即屬於比較常見的組織賣淫行為。

策劃,是指為組織賣淫活動進行謀劃佈置、制定計劃的行為。如為組織賣淫集團制定計劃、擬訂具體方案、物色賣婦女的行為,以及為建立賣淫窩點而進行的選擇時間、地點、設計偽裝現場等行為。策劃行為是為組織犯的重要參謀決策行為,對於完成特定的犯罪具有重要的作用,因而是一種重要的廣義的組織行為。

指揮,是指行為人在實施組織他人賣淫活動中起領導、指揮作用,如實際指揮、命令、排程賣淫活動的具體實施等。指揮是直接實施策劃方案、執行組織者意圖的實行行為,對於具體施行組織賣淫活動往往具有直接的決定作用。

有關組織賣淫罪的具體認定標準和相關情況的處理,首先要根據上述不同的違法事實來進行判定,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認定有異議 ,可以基於實際的違法事實來進行辦理,另外對於不同的犯罪事實標準的認定,應當基於不同的情節來進行合法的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