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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扒竊中的隨身物品?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13W)

一、如何認定扒竊中的隨身物品?

如何認定扒竊中的隨身物品?

司法實踐中一般理解為在公共場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祕密竊取他人隨身攜帶的財物的行為為扒竊。《刑法修正案(八)》明確將扒竊以列舉的方式成為盜竊罪的罪狀之一,是行為犯罪,只要實施了扒竊行為,就構成犯罪,不論竊得財物多少。認定扒竊行為,應重要把握兩個特點:

一是地點性特徵,即發生的地點是車站、碼頭、廣場、集貿市場等公共場所或公共汽車等公共交通工具。

二是扒竊的物件是受害人隨身攜帶的財物,既包括帶在當事人身上的財物,如口袋中的錢包、手機等,也包括隨身帶在身邊,伸手可及的地方的財物,如當事人吃飯時放在餐桌上的手機、掛在椅子背上衣服中的錢包等。

二、罪與非罪的認定

扒竊入刑實際是為了加強對具有社會危害性和人身危險性的盜竊行為的打擊力度而規定的,兼有保護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的目的,但該罪本質仍然是盜竊罪。盜竊罪作為財產類犯罪不僅要有盜竊行為,還要有盜竊的實際損害結果。所以,《刑法修正案(八)》第39條,關於扒竊的規定同樣遵循《刑法》第13條但書的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這是指導扒竊行為是否構罪的重要標準。因此,司法機關在辦理扒竊案件時,應針對扒竊行為的刑事違法性、社會危害性和應受刑罰懲罰性等特點,對扒竊行為的質與量作出統一的評定。

三、盜竊罪之扒竊

《刑法修正案(八)》將《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修改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般盜竊行為要求盜竊金額在1000元以上

所謂扒竊行為,一般具備兩個特徵:

一是竊取行為發生在公共場所,通常發生在公共交通工具、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市場、商場、公園、廣場等公用建築及公用場所設施;

二是祕密竊取的物件通常為被害人貼身放置的財物,如餐廳顧客放在座位上的包袋內財物,或是掛在座位椅背上的衣服口袋內的財物。如果行為人趁顧客短暫離開座位時行竊,或是竊取乘客放在公共交通工具行李架上等非貼身位置的財物,一般可認定為普通盜竊行為。

如果犯罪分子做出了盜竊他人公私財物等行為後,受害人也是需要及時的報警處理,那麼公安機關在立案後也是會立即對案件進行調查,那麼扒竊的金額和涉案情節比較的輕微會處以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說扒竊的金額過於巨大並造成嚴重後果也是會處以三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