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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未遂幫助犯如何處罰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68W)

一、犯罪未遂幫助犯如何處罰

犯罪未遂幫助犯如何處罰

幫助犯,是共同犯罪分類的一種。對於幫助犯,應按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如果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就以從犯論處;如果被脅迫實施幫助行為,並在共同犯罪中起較小作用,則應以脅從犯論處。這種從犯的犯罪行為通常表現為提供犯罪工具、指示犯罪目標、檢視犯罪地點、排除犯罪障礙以及事前通謀答應事後隱匿罪犯、消滅罪跡、窩藏贓物來幫助實施犯罪等情況。

幫助犯簡單來說就是幫助他人進行犯罪的,並且其行為就是故意的,幫助犯是屬於共犯的,因按照共同犯罪進行處理,但是如果該幫助犯在共同犯罪中處於幫助作用,則按照從犯處理。

二、幫助犯的構成特徵

(1)須存在實行犯及其實施的犯罪行為。幫助犯的成立須以被幫助物件即實行犯的存在為前提。—般地說,被幫助者的行為必須構成犯罪,幫助者的行為才有可能成立幫助犯;實行犯行為不構成犯罪,幫助犯亦無犯罪可言。

(2)須有幫助犯罪的故意,即明知自己在幫助他人實施犯罪,認識到自己的幫助行為是使實行犯的行為容易實施或促使其完成犯罪。

(3)須有幫助他人實施犯罪的行為。幫助行為有物質上的幫助或精神上的支援與鼓勵;既可用作為的方式亦可用不作為的方式實施。有前幫助,即在實行犯著手實行犯罪前實施幫助行為,如提供犯罪實行之際的幫助行為,如把風、指引路線場所等;事後幫助,即在犯罪完成後幫助隱匿罪犯,毀滅罪證,窩藏贓物等。但事後幫助行為事前有通謀的,才以共同犯罪論處,事前無謀的,可構成單獨犯罪,不是幫助犯。

幫助犯是幫助實行犯實行犯罪的人。成立幫助犯,要求有幫助的助的故意,共犯從屬性說還要求被幫助者實行了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