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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幫助犯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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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幫助犯未遂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型別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型別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幫助犯屬於共同犯罪嗎

不是的,共犯是共同犯罪的,幫助犯應該列為給主犯提供幫助的從犯,具體規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五條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第二十六條 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第二十七條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 共同犯罪的概念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幫助犯刑事責任原則的具體適用中應注意以下兩點:

1、我國刑法對幫助犯採取必減主義。即對幫助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而不是“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2、對從犯予以從輕處罰,或者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應綜合考察共同犯罪的性質、對犯罪結果作用的大小等方面的具體情形具體確定。

個體犯罪的其他主體型別:

脅從犯: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八條 對於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教唆犯: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九條 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幫助犯和共犯之間有著明顯的區別,因為供飯他和犯罪嫌疑人是屬於同等犯罪行為的,在量刑的時候雙方的量刑會相似的地方。但是幫助犯由於只是對犯罪嫌疑人提供了相關的幫助,所以在進行量刑的時候會根據其相關的具體情況而對犯罪嫌疑人的幫助犯進行一定形式的酌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