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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行蹤軌跡資訊也包括在內麼?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1W)

一、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行蹤軌跡資訊也包括在內麼?

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行蹤軌跡資訊也包括在內麼?

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行蹤軌跡資訊也包括在內。

公民個人資訊包括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資訊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的各種資訊,包括姓名、身份證件號碼、通訊通訊聯絡方式、住址、賬號密碼、財產狀況、行蹤軌跡等。

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對行蹤軌跡資訊的保護是在民事、行政法律未對該資訊作調整的基礎上創造性展開的。行蹤軌跡資訊是指與人身安全緊密相關的自然人實時活動的地理位置資訊。行蹤軌跡資訊應可識別自然人身份。行蹤軌跡資訊的載體應具有現代性與技術性。計量資訊數量時,應考慮被追蹤人的人數、資訊內容變化等因素,計算主動獲取的實時地理位置資訊的數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

【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資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行蹤軌跡資訊具有哪些基本特徵

行蹤軌跡資訊具有以下基本特徵:

其一,地理空間性。“行蹤”中的“蹤”指腳印,與地理空間相關。網路瀏覽記錄沒有直接對應現實的地理位置,不屬於行蹤軌跡資訊。

其二,實時動態性。根據《兩高司法解釋》規定,應當將行蹤軌跡資訊與住宿資訊等靜態位置資訊加以區分,行蹤軌跡資訊應當具有活動屬性。其三,與人身安全緊密相關性。對《兩高司法解釋》的權威解讀認為:“行蹤軌跡資訊系事關人身安全的高度敏感資訊,無疑應納入法律保護範圍,且應當重點保護。”《兩高司法解釋》對獲取行蹤軌跡資訊規定了極低入罪標準,獲取不具有影響人身安全緊迫性的行蹤軌跡資訊的行為欠缺可罰的違法性。

每個公民都有自己獨特的個人資訊,包括每個公民從出生就有的姓名以及身份證號碼,居住地址等資訊,也包括居民在生活過程中註冊的賬號的密碼,每個人的財產狀況也屬於公民的個人資訊,非法取得他人的個人資訊,盜取他人的個人資訊進行售賣或者進行違法行為,都將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