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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分國有資產罪解釋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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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分國有資產罪解釋是怎樣的

在日常生活當中,好多企業和不動產都是屬於國家的公有資源,我國公民對於國家的公有資源是沒有資格進行私自佔有和私自使用的。在使用國有資產的任何東西的時候,都有嚴格的審批秩序,如果行為人存在私分國有資產的話,已經嚴重違反了國家的法規。下面小編就為大家介紹一下私分國有資產罪解釋是怎樣的?

一、私分國有資產罪解釋是怎樣的?

私分國有資產罪,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的行為。

(一)認定

國有資產

國有資產都是公共財產;但公共財產並不一定是國有資產。按照本法第9l條所作的立法解釋,公共財產除國有資產外,還包括“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用於扶貧和其他公益事業的社會捐助或者專項基金的財產”以及“以公共財產論”的“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集體企業和人民團體管理、使用或者運輸中的私人財產”。這當中,顯然後三項均非國有資產,實踐中,要注意嚴格把握其性質上的區別:凡私分後三類財產者,不能按本罪處理。應根據其所分財產性質的不同,準確對號入座、正確定性處理。

(二)犯罪物件

因而本罪的行為物件不一定是錢款。國有資產除國有資金外,還包括國有的生產資料、生產資料乃至屬於國有的產品、商品等,基於此,本罪私分的物件既可以是國有的錢、股份、其他有價證券,也可以是國有的其他固定資產。例如私分歸單位管理、使用但屬於國有的計算機、照相機等。

二、私分國有資產罪怎麼處罰?

根據刑法第三百九十六的規定: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違反國家規定,將應當上繳國家的罰沒財物,以單位名義集體私分給個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三、私分國有資產罪數額巨大是多少?

1997年《刑法》頒佈至今,對私分國有資產或私分罰沒財物罪名量刑標準中的“數額較大”和“數額巨大”一直沒有出臺相應的司法解釋。

在司法實踐中,檢察機關辦理案件主要依照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規定“私分國有資產或者私分罰沒財物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進行操作,即將犯罪數額10萬元視為“數額較大”的起點,予以立案偵查,但對“數額巨大”卻無法認定,法律規定與適用法律出現嚴重脫節。在司法實踐中,存在“不同案件有不同標準、不同地區有不同標準”的現象。我國各地對私分國有資產犯罪“數額巨大”的認定標準是不統一的,並且存在相當大的差距。 《四川省高階人民法院關於刑法部分條款數額執行標準和情節認定標準的意見》第五十一條規定,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 “數額較大”,是指私分國有資產累計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數額巨大”,是指私分國有資產累計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可以看出,私分國有資產罪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等人,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的行為。一般來說,私分國有資產罪,數額比較大的話,會面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當然如果情況更為嚴重的話,面臨的刑事責任也是比較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