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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分國有資產罪既遂處罰標準細分是怎麼規定的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01W)

一、私分國有資產罪既遂處罰標準細分是怎麼規定的?

私分國有資產罪既遂處罰標準細分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九十六條 【私分國有資產罪】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目前,司法實踐中,檢察機關辦理案件主要依照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規定:私分國有資產或者私分罰沒財物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即將犯罪數額10萬元視為“數額較大”的起點,予以立案偵查。對於如何認定私分國有資產“數額巨大”,在司法實踐中,存在“不同案件有不同標準、不同地區有不同標準”的現象。我國各地對私分國有資產犯罪“數額巨大”的認定標準是不統一的,並且存在相當大的差距。

二、構成私分國有資產罪滿足什麼條件才能監外執行?

刑事訴訟法》第265條規定,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並開具證明檔案。在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在交付執行後,暫予監外執行由監獄或者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

國有資產都是國家財產,國企事業單位的相關領導人員,如果把國有資產分給了本單位的這些員工,普通員工不會被判刑,但是主管人員肯定會被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