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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刑事拘留了在看守所還是在拘留所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3.15W)
被刑事拘留了在看守所還是在拘留所

一、被刑事拘留了在看守所還是在拘留所

刑事拘留在看守所,看守所是羈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機關。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餘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勞動改造場所執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監管。

刑事訴訟中的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採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

被羈押在看守所裡的人,既有可能被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也有可能被批准逮捕。

二、遇到刑事拘留怎麼辦?

第一、公安機關或檢察院若對您親友限制了人身自由的話,依據法律規定,傳喚或拘傳一般不能超過12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或拘傳變相羈押。若是是刑事拘留了,除三類案件有礙偵查或無法通知外,應該在24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員的家屬或單位

第二、近親屬有知情權。無論是電話通知還是郵寄的刑事拘留通知書,您可以向辦案人員瞭解涉嫌罪名以及關押看守所地點等等具體情況。

第三、若是被刑事拘留了或被批捕了,只有律師可以會見。依據現有法律,家屬或朋友不能會見犯罪嫌疑人,只有到法院開庭才能見到。這期間,只有委託律師進入看守所會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律師可以進入看守所瞭解下列情況:您的親友是否被刑訊逼供、是否被同監所的犯人欺負或虐待、為其提供法律諮詢與幫助、瞭解涉案罪名與案件相關情況、反饋家人朋友的掛念與希望知道的情況、以及其在裡面的狀況、代為取保候審、代為申訴或控告等等。

無論對親友還是對被抓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來說,第一時間找律師介入最有利於保護其合法權益。

我們知道在我國拘留可以分成很多種,包括刑事拘留、司法拘留和行政拘留。而刑事訴訟中的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採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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