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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役在拘留所還是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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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拘役在拘留所還是看守所?

拘役在拘留所還是看守所?

拘役是在看守所。拘役是指短期剝奪罪犯人身自由,就近拘禁並強制勞動的刑罰。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構就近執行。拘役由公安機構在就近的拘留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監管場所執行。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享有兩項待遇:探親參加勞動,可以酌量發給報酬。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併罰時,最高不能超過1年。

拘留和拘役不一樣,拘役是屬於刑事處罰,而拘留是刑事強制措施。看守所和拘留所的區別是:看守所是羈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機構;拘留所是國家行政羈押機構,所羈押的物件是治安拘留的人以及法院決定司法拘留的人。

二、拘役的適用物件包括哪些人?

從法律上有關拘役的規定可以看出,其適用物件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1、拘役一般只適用於犯罪性質比較輕微的犯罪。適用比例最高的是瀆職罪,其次是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罪等。犯罪性質最嚴重的,如危害國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等,也可以適用拘役,但所佔比例最低。

2、拘役多適用於社會危害性不大的犯罪。除過失致人死亡罪沒有規定可以適用拘役外,絕大多數過失犯罪都可以適用拘役,約佔全部過失犯罪的95%左右。在同一類犯罪中,能夠適用拘役的也是一些社會危害性不大的犯罪。

3、設定拘役刑的條文絕大多數是把拘役作為最低法定刑規定的。在這樣的條文中,拘役既可適用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也可以適用於本應判處短期徒刑,但具有從輕情節的犯罪。

拘役在看守所執行,拘役只適用於輕微的犯罪,是一種短期的自由刑,拘役的時間在1~6個月之間,最長不能超過一年。判罰拘役,在多數情況下是社會危害性不大的犯罪,需要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處罰,但刑罰不能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