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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罪的量刑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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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罪的量刑是怎樣的?

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罪的量刑是怎樣的?

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罪的量刑規定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二十條 為他人提供偽造、變造的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或者出售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罪的犯罪構成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國(邊)境的正常管理秩序。

本罪的犯罪物件為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出入境證件包括准許出境和入境的護照、簽證等。偽造是指無權制造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的人非法制造,變造是指利用塗改、擦消、拼接等方法制作。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向他人提供偽造、變造的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的行為。所提供的出入境證件必須是偽造或經過變造的虛假或無效的證件。所謂偽造出入境證件,是指仿照正式的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的形狀、圖案、文字和色彩等製作假的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所謂變造出入境證件,是指對已過期失效或者他人的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採用剪貼、拼接等打法,變造出入境證件。提供偽造、變造的假證件,無論是本人偽造、變造,還是他人偽造、變造的,對提供者構成本罪均無影響。如果行為人自己偽造、變造後又為他人提供的,其偽造、變造行為又構成偽造、變造公文、證件、印章罪,此罪與向他人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罪之間形成牽連關係、按處理牽連犯的原則,從一重罪處斷。如果是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犯罪集團中的個別成員分工偽造、變造出入境證件,供犯罪集團使用、應以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的共犯論處。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16週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犯罪。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為他人提供偽造、變造的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是危害國家對國(邊)境的正常管理秩序,而故意向他人提供偽造、變造的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

其主觀上大多具有營利目的,但也可能出於其他目的。因此不要求必須具有營利目的。

對於不滿足獲得出入境證件的公民來說,是不得自行或者是委託他人為自己偽造(變造)一份違章出入境證件的,更不能利用此類證件出入境。相關工作職員,在檢查欲出入境公民的相關證件時,若是發現出入境的證件存在瑕疵,那麼不不得允許其出入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