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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罪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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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罪構成要件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型別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型別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罪的認定標準

(一)本罪與偷越國(邊)境罪的界限

如果行為人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供自己偷越國(邊)境使用,而不是向他人提供,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應按偷越國(邊)境罪認定。兩罪區分的關鍵在於客觀方面不同,即本罪是向他人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偷越國(邊)境罪是偽造、變造證件供自己使用。

(二)本罪與偽造證件變造證件罪的界限

區別的關鍵在於客觀行為不同:本罪的主要行為是“提供”而非“偽造、變造”,只要行為人向他人提供了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而不論是誰偽造、變造的,均構成本罪;反之,不構成本罪。而偽造、變造證件罪的主要行為是偽造、變造,行為人只有實施了偽造、變造行為才構成犯罪。所以,當行為人只實施偽造、變造出入境證件的行為時,則構成偽造、變造證件罪;當行為人既偽造、變造了出入境證件,又把偽造、變造的證件向他人提供時,則前一行為被後一行為吸收,對行為人按為他人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罪論處,並不兩罪並罰、但量刑時可適當從重。

(三)本罪與騙取出境證件罪的界限

二者的區別有以下兩點:

1、犯罪物件不同。本罪物件是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後罪的物件是出境證件。作為本罪犯罪物件的證件既有出境證件,也有入境證件,且證件本身並不是真實、合法、有效的,而是偽造、變造的;而作為後罪犯罪物件的證件則只是出境證件,且證件本身是真實、合法、有效的。

2、犯罪行為特徵不同。本罪特徵是“向他人提供”,至於行為人如何弄到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的,與定罪無關;而後罪的行為特徵是“騙取”,只有行為人弄虛作假,騙取出境證件的,才構成犯罪。

任何偽造國家證件的機構或者是個人已經違法,若是有人拿著這些偽造的證件,實施招搖詐騙的行為,此時由於他人不能很清楚的辨識該證件的真偽,故此很容易被騙,所以我國司法直接規定了,不管是任何人,都不能利用偽造的國家證件,實施招搖詐騙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