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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有期徒刑緩刑可以嗎?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9.13K)

三年有期徒刑緩刑可以嗎?

我們知道,在法治社會中需要用手段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同時法律會嚴厲懲罰犯罪分子,我們對於緩刑並不陌生,人民法院在判處罪犯刑罰的同時如果適用緩刑的,會給予罪犯一定的考驗期,如果沒有違法犯罪情形的,期滿以後就不再執行原判決,那三年有期徒刑緩刑可以嗎?下面就詳細介紹。

一、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可以緩刑,但是累犯除外。

《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群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研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二、緩刑考驗期滿與緩刑的撤銷

1、緩刑考驗期滿,是指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群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2、緩刑的撤銷,是指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編輯整理。緩刑的撤銷包括三種情況:

一是被宣告緩刑的犯罪人,在緩刑考驗期內犯新罪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69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如果原判決宣告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日期應當折抵刑期。在這種情況下,即使在經過了緩刑考驗期後才發現行為人在緩刑考驗期內所犯新罪的,也應當撤銷緩刑。

二是被宣告緩刑的犯罪人,在緩刑考驗期內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69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如果原判決宣告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日期應當折抵刑期。如果緩刑考驗期結束之後才發現漏罪的,不得撤銷先前的緩刑決定。

三是被宣告緩刑的犯罪人,在緩刑考驗期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我們在生活中可能聽說緩刑的情況,一般緩刑就是在判決刑罰之後延緩執行,從而能夠更好的讓犯罪分子改過自新,也就是說在判處有期徒刑之後可以判刑來延緩執行,確保能夠讓犯罪分子認識到錯誤重新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