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嫌疑人涉嫌襲警罪能判緩刑嗎?
涉嫌襲警罪滿足法定條件的可以判緩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二條【適用條件】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群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二、緩刑具有哪些法律特徵?
①對被告人有罪宣告。被告人的行為經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符合犯罪構成要件的,應當作出有罪宣告。緩量刑不同於緩宣告制度,緩宣告,是對有悔改希望的人犯暫時不作刑的宣告,在一定期間內,如果沒有新罪就不再作有罪的判決。緩量刑是以宣告行為人有罪為前提,而不是不作有罪判決,更能體現罪刑法定原則。
②對被告人暫不處以刑罰。緩量刑只作有罪宣告,而不同時判處具體刑罰。緩量刑不同於緩執行制度,緩執行,是人犯受刑罰宣告後於一定期限內附條件地暫緩執行。緩量刑是暫緩適用刑罰,而不是暫緩刑罰的執行。
③考察監管機構和人員健全。對暫緩量刑的人員,由設定的專門機關負責監管,並由專職的考察官進行考察。
④考察監管程式規範。對暫緩量刑人員的監管考察,按照規範的程式進行,職能部門各司其職,相互配合,相互制約。採用暫緩量刑制度,能夠真實體現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政策,避免現行緩執行制度存在的弊端,更好地發揮緩刑制度的作用。
事實上,國家法律制度也沒有規定過對於構成襲警罪的犯罪嫌疑人絕對不能判緩刑,能否判緩刑必須要根據襲警罪的詳細案情分析,類似於犯罪嫌疑人使用槍支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一般不會判處緩刑,此外對於累犯也不會判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