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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涉嫌重婚懷孕判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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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嫌疑人涉嫌重婚懷孕判幾年?

犯罪嫌疑人涉嫌重婚懷孕判幾年

涉嫌重婚罪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據司法實踐經驗,重婚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型別:

1、與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也即兩個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有重婚者欺騙婚姻登記機關而領取結婚證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互相串通作弊領取結婚證的。

2、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沒有登記確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為先法律婚後事實婚型。

3、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已登記結婚或以夫妻關係同居而重婚。

二、對孕婦可以監外執行嗎?

對於暫予監外執行的適用條件,刑事訴訟法第214條作了明確規定,即必須具備下列情形之一:

1、罪犯有嚴重疾病需保外就醫。對於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對於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開具證明檔案,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審批。發現被保外就醫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醫條件的,或者嚴重違反有關保外就醫規定的,應當及時收監執行。

2、罪犯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嬰兒。哺乳期限按嬰兒出生後1年計算。

3、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

三、不認罪可以判刑嗎?

可以的,只有證據就可以定罪。

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三條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普通人犯罪跟孕婦犯罪在量刑標準上並沒有任何的區別,只不過服刑方式上是不一樣的,對孕婦收監執行不利於胎兒的健康成長,所以,從人道主義上考慮也只能是監外執行。現在胎兒出生以後,還要對孩子進行哺乳,哺乳完孩子以後行期也到了的話就不用服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