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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對非法收購野生動物罪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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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對非法收購野生動物罪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一、中國對非法收購野生動物罪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一般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最高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違反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法規,以食用為目的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法律上規定以外的在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情節嚴重的,依照法律的規定處罰。

二、非法收購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的犯罪構成有什麼?

(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管理制度。本罪的物件只能是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所謂製品,是指對捕獲或得到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通過某種加工手段而獲得的成品和半成品,如標本、皮張和其他有極高經濟價值的動物部位、肉食等。

(二)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行為。所謂收購,是指未經有關部門批准以金錢作價,購買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行為;所謂運輸,是指未經批准,私自運輸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行為;所謂出售,是指未經批准,以牟利為目的出價售賣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行為,至於是否已實際獲得利益,並不影響犯罪的成立。無論行為人實施的是其中一種行為,還是同時實施數種行為,均可構成本罪。

(三)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本罪。前段時間也可成為本罪主體。

(四)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實踐中,由於一些非專業人員對野生動物領域瞭解不多,因而通常對何種動物為野生動物的認識不夠,也因此對該種動物製品缺乏認識,在這種情況下實施了非法收購、運輸、出售自己認為是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一般不以本罪論處;如果行為人實施了非法收購、運輸、出售自己認為不是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而事實上確實是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亦不宜以本罪論處。

構成本罪之後,需要判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這項罪名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法律規定,私自收購、運輸瀕危的野生動物,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瀕危野生動物的管理規定,犯罪主體要具有故意犯罪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