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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對非法出售野生動物罪既遂的處罰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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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對非法出售野生動物罪既遂的處罰規定是什麼?

刑法對非法出售野生動物罪既遂的處罰規定是什麼?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非法收購野生動物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規定在《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立案標準規定在《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詳細如下: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 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第六十四條 [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應予立案追訴。

本條和本規定第六十五條規定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包括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國家一、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一、附錄二的野生動物以及馴養繁殖的上述物種。

第六十五條 [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應予立案追訴。

本條規定的“收購”,包括以營利、自用等為目的的購買行為;“運輸”,包括採用攜帶、郵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進行運送的行為;“出售”,包括出賣和以營利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為。

在當代的社會,野生動物是非常的珍貴的,所以我們刑法當中都明確的規定了瀕危滅絕的野生動物,需要按照法律規定來進行保護,如果非法出售將構成犯罪行為,需要判處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