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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獵捕珍貴野生動物罪既遂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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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非法獵捕珍貴野生動物罪既遂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非法獵捕珍貴野生動物罪既遂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非法獵捕珍貴野生動物罪既遂的處罰標準,是根據《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 【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非法狩獵罪】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二、與其他相關罪名的區別

1、與非法狩獵罪的區別

(1)本罪的物件是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包括陸生和水生的野生動物。而後者物件為陸生的一般野生動物。

(2)本罪表現為未經合法許可擅自對珍貴、瀕危野生動物進行獵捕、殺害,而後者表現為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行為。

(3)本罪客體為國家對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保護的管理活動,而後者的客體是國家對一般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的管理的活動。

2、與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的區別

(1)本罪的行為方式為非法獵捕、殺害,而後者的行為方式則為非法收購、運輸、出售。

(2)本罪的犯罪物件是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後者除此之外,還包括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製品。

我國法律上對於野生動物是持保護的態度的,特別是對於國家的珍貴野生保護動物,是禁止獵捕的,對於犯罪分子為了獲得非法利益而非法獵捕的行為,是需要追究上述法律規定的刑事責任的,具體情況由法院進行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