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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原諒了被告人 | 可以免除處罰嗎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2.23W)

生活中,犯了罪,有些人認為只要賠償被害人的損失,被害人諒解,就沒事了,可以免除刑事處罰。然而,這種看法並不正確,犯了罪並非被害人諒解就可以免除刑事處罰的,有的案件能,有的案件不能。

被害人原諒了被告人,可以免除處罰嗎

按照我國《刑法》的規定,犯罪案件有公訴案件和自訴案件之分。所謂“公訴案件”,是指人民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提起的公訴的案件,而“自訴案件”,是被害人或被害人親屬起訴犯罪嫌疑人的案件。案件不同,被害人諒解,對犯罪嫌疑人是否免除刑事處罰的影響也是不同的。

使犯罪嫌疑人免除刑事處罰,因為這時是國家機關(檢察院)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實際是不受被害人影響的。被害人是否原諒犯罪嫌疑人,都不會影響檢察院依法行使職權追究其刑事責任,該起訴的還是會起訴,可以不起訴的也依然不起訴。

當然了,檢察院在決定書是否起訴犯罪嫌疑人時,也是要充分考慮被害人的意見的,在某些案件中,被害人的意見對是否起訴犯罪嫌疑人有著重要的影響。對犯罪嫌疑人而言,無論最終是否可以免除刑事處罰,至少法院判刑量刑時,都有獲得酌情從寬處罰的機會。

在自訴案件中,被害人沒有到法院起訴的,司法機關是不會主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根據《刑法》規定,下列3類案件屬於自訴案件:

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侮辱誹謗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佔案。

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故意傷害案、非法侵入住宅案、重婚案、遺棄案、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等。

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的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對於自訴案件,要是犯罪嫌疑人獲得被害人原諒,不到法院起訴或到法院撤案的,就不會被法院判刑,實則就是免除了刑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