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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到玩忽職守案件被害人諒解可以減輕處罰嗎?

職務犯罪辯護 閱讀(1.93W)

一、得到玩忽職守案件被害人諒解可以減輕處罰嗎?

得到玩忽職守案件被害人諒解可以減輕處罰嗎?

得到玩忽職守案件被害人諒解是可以減輕一定的處罰的。因為對於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並取得諒解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償能力以及認罪、悔罪程度等情況,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於刑事處罰。

2013年實施的新刑事訴訟法引入了刑事和解制度。如果犯罪嫌疑人和受害者就賠償問題達到協議,取得受害者諒解的,司法機關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於刑事處罰。

《刑法》第二章 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式

第二百八十八條 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二)除瀆 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式。

第二百八十九條 雙方當事人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對和解的自願性、合法性進行審查,並主持製作和解協議書。

第二百九十條 對於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在偵查階段達成刑事和解的,公安機關不能因當事人達成和解,直接把案件撤銷。公安機關撤案的標準只能是不構成犯罪的和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的相關情形,其他情形公安機關不能撤案,如果構成犯罪,即使不符合起訴條件,公安機關也不能撤案,仍應把案件提交檢察機關,但是公安機關對於達成刑事和解的可以提出建議,建議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

在審查起訴階段達成刑事和解的,檢察機關對刑事和解案件有三種處理方式:第一、符合不起訴條件的,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第二、對於未成年符合附條件不起訴的,依法作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第三、不符合不起訴條件的,提交法院公訴,但可以提出從輕處罰的建議。

在法院審理階段達成刑事和解的,人民法院對刑事和解案件的被告人可以從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綜上所述,在大多數與侵害了公民個人權益的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諒解是會成為法官最後判定刑罰的重要依據之一,因為法律主要目的只是為了體現對被害人的公正以及通過懲罰教育罪犯,既然被害人都已諒解,那麼法律自然也會繼續太過嚴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