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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第二次抓怎麼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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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第二次抓怎麼判刑?

吸毒不會被判刑,吸毒是屬於違法行為,但不是犯罪行為,所以即使是二次吸毒,對吸毒人員也不會進行刑事處罰,而是進行行政拘留。

1、第二次吸毒的,可以給予治安處罰,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二千元以下罰款。對二次吸毒者,可以採取強制戒毒措施。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非法持有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脅迫、欺騙醫務人員開具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

教唆、引誘、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在公安機關查處吸毒、賭博、賣淫、嫖娼活動時,為違法犯罪行為人通風報信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戒毒人員,應當根據不同情節分別給予警告、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或者禁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戒毒人員行為規範、不遵守強制隔離戒毒所紀律,經教育不改正的;

(二)私藏或者吸食、注射毒品,隱匿違禁物品的;

(三)欺侮、毆打、虐待其他戒毒人員,佔用他人財物等侵犯他人權利的;

(四)交流吸毒資訊、傳授犯罪方法或者教唆他人違法犯罪的;

(五) 預謀或者實施自殺、脫逃、行凶的。

對戒毒人員處以警告、訓誡和責令具結悔過,由管教民警決定並執行;處以禁閉,由管教民警提出意見,報強制隔離戒毒所所長批准。

對情節惡劣的,在診斷評估時應當作為建議延長其強制隔離戒毒期限的重要情節;構成犯罪的,交由偵查部門偵查,被決定刑事拘留或者逮捕的轉看守所羈押。

吸毒是對自我生命造成非常嚴重損害的一種行為,這種行為會對自己的家庭和個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措施。也是對我國的治安環境以及人民健康,財產安全造成非常不良因素的原因之一,我國對於吸毒是進行大範圍的打擊,並且不允許這種情況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