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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予監外執行的條件有哪些?

刑事訴訟 閱讀(1.16W)

暫予監外執行的條件有哪些?

暫予監外執行是對一些犯罪分子,因為其符合相關規定,不對其收監,或者收監後暫予監外服刑的一種制度。暫予監外執行的條件有哪些?適用於哪些物件?本站小編在下文作了詳細介紹,詳情請看下文。

一、暫予監外執行的條件有哪些

對於暫予監外執行的適用條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65條作了明確規定,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1.罪犯有嚴重疾病需保外就醫。

2.罪犯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嬰兒。哺乳期限按嬰兒出生後1年計算。

3.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並開具證明檔案。

二、適用物件

適用暫予監外執行的物件,只能是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

在我國,適用於被判處有期徒刑或拘役而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罪犯:

(1)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2)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3)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其中對於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暫予監外執行期間,計入服刑期。對於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由社群矯正機構負責執行。

以上是小編整理的暫予監外執行的適用物件和適用條件,可能適用暫予監外執行的犯罪分子是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同時暫予監外執行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滿足上述條件才可以。要是你想要了解更多的知識,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本站網站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