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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緩刑可以外出打工是否有相關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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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緩刑可以外出打工是否有相關法律依據

緩刑並不意味著我國公檢法機關就不會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了,在緩刑考驗期間,可以說我國人民法院是有權利隨時收回緩刑的這一判決結果的。判處緩刑的當事人肯定是已經在一定程度上違反了我國的刑法,有部分人員爭取到緩刑以後考慮的一個問題是,判緩刑可以外出打工是否有相關法律依據?

一、判緩刑可以外出打工是否有相關法律依據?

判緩刑不可以外出打工的,雖然判緩刑了也屬於服刑人員,行動自由是受嚴格限制的,特殊情況須離開居住地的,七日內須經司法所審批,七日以上須報司法局審批(最長不能超過一個月)。同時在接受社群矯正期間社群矯正機構還有“日聽音、周見面、旬彙報、月鑑定”的工作要求。

《社群矯正實施辦法》

第十三條 社群矯正人員未經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旗)。 社群矯正人員因就醫、家庭重大變故等原因,確需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旗),在七日以內的,應當報經司法所批准;超過七日的,應當由司法所簽署意見後報經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批准。返回居住地時,應當立即向司法所報告。社群矯正人員離開所居住市、縣(旗)不得超過一個月。

第十四條 社群矯正人員未經批准不得變更居住的縣(市、區、旗)。

社群矯正人員因居所變化確需變更居住地的,應當提前一個月提出書面申請,由司法所簽署意見後報經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批。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在徵求社群矯正人員新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的意見後作出決定。

經批准變更居住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法律文書和矯正檔案移交新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有關法律文書應當抄送現居住地及新居住地縣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社群矯正人員應當自收到決定之日起七日內到新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報到。

二、什麼情況下會判緩刑

根據我國《刑法》第72條、第74條的規定,適用一般緩刑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緩刑的附條件不執行原判刑罰的特點,決定了緩刑的適用物件只能是罪行較輕的犯罪分子。而罪行的輕重是與犯罪人被判處的刑罰輕重相適應的。我國刑法典之所以將緩刑的適用物件規定為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就是因為這些犯罪分子的罪行較輕,社會危害性較小。相反,被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罪行較重,社會危害性較大,而未被列為適用緩刑的物件。

2、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認為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這是適用緩刑的根本條件。也即有些犯罪分子雖然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根據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不予關押不至於危害社會的,才能適用緩刑。

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累犯屢教不改、主觀惡性較深,有再犯之虞,適用緩刑難以防止其再犯新罪。所以,累犯不能適用緩刑。

三、緩刑期間要注意什麼

根據《刑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2、按照規定定期向執行緩刑的機關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3、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4、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

因為嚴格的來說,緩刑期間也屬於正在服刑的,只不過這種服刑的形式是比較特殊的。期間犯罪嫌疑人可以不用坐牢,但在日常生活當中的人身自由時時刻刻都是受到限制的,外出打工幾乎是不可能的。即使要出遠門,超過一定的時間,就必須要層層報批稽核通過以後才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