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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打架鬥毆的規定是否有相關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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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說任何一家公司不論規模大小,其實都非常的忌諱內部的員工打架鬥毆這種事情。平時同事之間因為互相存在著競爭的關係,所以有些矛盾在所難免,但公司的本意是希望通過這種競爭壓力激發員工工作的動力的,當員工在公司內部打架鬥毆的話,一般都是會罰款或者最嚴重的開除的。導致有一部分員工就比較關心勞動法打架鬥毆的規定是否有相關依據?

勞動法打架鬥毆的規定是否有相關依據

勞動法打架鬥毆的規定是否有相關依據?

勞動法沒有對職工打架的處罰規定

1、《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週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第四十四條 猥褻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情節惡劣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褻智力殘疾人、精神病人、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2、《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二條 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

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第三條 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四條 侵權人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不影響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和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侵權人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擔侵權責任。

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打架鬥毆一般是屬於治安行為,而我國的勞動法是用來約束勞動關係的,這兩件事情根本就不是一種性質,所以不可能通過勞動法來約束打架鬥毆的。所以用人單位針對打架鬥毆的員工進行處罰,這是要根據內部制定的員工規章制度決定的,這不屬於勞動法的管轄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