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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期間外出打工是否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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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期間外出打工是否可行?

由於犯罪被判了數年甚至數十年的罪犯與社會已經脫節,所以即使緩刑出獄之後往往在短期內不能適應快速發展的生活。坐過牢之後在當地可能難以找到合適的工作但為了生存下去有些人會有外出打工的想法。那麼,緩刑期間外出打工是否可行呢?

一、緩刑期間外出打工是否可行?

判緩刑不可以外出打工的,雖然判緩刑了也屬於服刑人員,行動自由是受嚴格限制的,特殊情況須離開居住地的,七日內須經司法所審批,七日以上須報司法局審批(最長不能超過一個月)。同時在接受社群矯正期間社群矯正機構還有“日聽音、周見面、旬彙報、月鑑定”的工作要求。

第75條【緩刑犯應遵守的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 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

《社群矯正實施辦法》

第十三條 社群矯正人員未經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旗)。

社群矯正人員因就醫、家庭重大變故等原因,確需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旗),在七日以內的,應當報經司法所批准;超過七日的,應當由司法所簽署意見後報經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批准。返回居住地時,應當立即向司法所報告。社群矯正人員離開所居住市、縣(旗)不得超過一個月。

第十四條 社群矯正人員未經批准不得變更居住的縣(市、區、旗)。

社群矯正人員因居所變化確需變更居住地的,應當提前一個月提出書面申請,由司法所簽署意見後報經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批。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在徵求社群矯正人員新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的意見後作出決定。

經批准變更居住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法律文書和矯正檔案移交新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有關法律文書應當抄送現居住地及新居住地縣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社群矯正人員應當自收到決定之日起七日內到新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報到。

綜上所述,公民獲得緩刑並被釋放之後也仍然處於國家的監管之下,所以其自由也被限制在了戶籍所在的管轄範圍之內,想要到外地尋找生計就必須在等到緩刑時間結束之後才會被允許,如果違反規定私自走出了限制範圍外達到嚴重情形的甚至會被取消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