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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犯罪未遂的教唆犯怎麼處理?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3.17W)

一、對犯罪未遂的教唆犯怎麼處理?

對犯罪未遂的教唆犯怎麼處理?

如果被教唆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教唆行為沒有引起被教唆者的犯意或者被教唆者產生犯意後沒有實施所教唆的犯罪,對於教唆犯來說,都成立犯罪未遂。只要教唆犯開始以言詞或者其他方法進行教唆,就視為教唆犯已經著手實施犯罪。但由於被教唆人沒有實施所教唆的罪,教唆犯的教唆行為尚未造成實際的危害結果,或者雖造成危害結果,但與其教唆行為沒有因果關係,因而對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在教唆犯實施了教唆行為而被教唆者沒有犯被教唆的罪的情況下,教唆犯之所以沒有得逞,是由於被教唆者違背教唆犯的意志而沒有實行所教唆的犯罪,這對教唆犯來說無疑是意志以外的原因。同時,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其目的不僅在於引起被教唆者的犯意,還在於通過被教唆者的實行行為引起具體的犯罪結果。

二、教唆犯的特點是什麼?

教唆犯是共同犯罪人中最為複雜的一種型別,社會危害性大。教唆犯具有以下特點:

1、必須具有引起他人產生犯罪意圖的教唆行為。也就是用勸說、慫恿、利誘、收買、威脅等方法,將自己的犯罪意圖灌輸給本無犯罪意圖,或雖有犯罪意圖但不堅定的人,使他人接受自己犯罪意圖,堅定犯罪的決心,以達到犯罪的目的。如果是對已經決定犯罪的人再用言辭鼓勵,促其順利實施犯罪,該種行為屬於幫助犯罪,不屬於教唆犯。

2、必須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過失不能構成教唆犯。即明知自己的教唆行為會引起他人產生犯罪的意圖,進而實施犯罪,並且希望或者放任他人去犯罪。如果由於言詞不慎,無意間說的一些話,引起了他人的犯罪意圖,導致了犯罪的發生,不能認為是教唆犯。

綜上所述,有些人出於不法目的,會教唆他人去犯罪,這屬於共同犯罪的一部分,如果他人沒有實施犯罪而被認定犯罪未遂的,作為教唆的一方,法院會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教唆犯的刑事責任不能免除,其社會危害性大,主觀目的惡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