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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預備的認定原則是什麼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13W)

一、犯罪預備的認定原則是什麼

犯罪預備的認定原則是什麼

1.在認定犯罪預備時,必須把犯罪預備與犯罪的預備階段區別開來。犯罪預備是行為人所實施的行為的一種停頓狀態,而犯罪的預備階段是行為發展的一個過程;

2.在認定犯罪預備時,必須把犯罪預備與犯意表示區別開來。犯意表示是在實施犯罪活動以前,把自己的犯罪意圖通過口頭或者書面的形式流露出來。犯意表示雖然在客觀上也表現為一定的行為,但這一行為僅僅是其犯罪意圖的表露;

二、如何認定犯罪預備行為

(一)有犯罪預備行為

即有為了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行為。常見的預備行為有5種:

1、準備工具;

2、練習犯罪的手段,比如說,為了扒竊,練習扒竊的技能;

3、進行犯罪前的調查,比如說,盜竊之前的踩點,殺人之前瞭解被害人的情況;

4、排除實行犯罪的障礙,比如說,要盜竊、搶劫的時候先把人家的狗給毒死;

5、勾引共犯,其中也包括為了實施某種犯罪而組織犯罪集團,這種組織、參加犯罪集團的行為也是犯罪的一個預備行為,比如說,為了盜竊和搶劫而勾結共犯或者組織犯罪集團就是盜竊、搶劫的預備行為。

但是,如果行為人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組織、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屬於實行行為。因為這兩種犯罪集團是刑法分則直接禁止的犯罪行為。大家一定要注意具體常見的預備行為。因為關於預備行為,刑法分則是沒有具體規定的,刑法分則規定的都是實行行為。所以說,對犯罪預備行為一般掌握只有根據上述的歸納總結。

(二)具有犯罪的目的

即是為了實施某一個犯罪,這個對決定預備行為的性質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主觀意圖對行為的性質具有很大的主導作用。如果他沒有犯罪的意圖,磨刀僅僅就是為了殺豬,就是一個合法的行為。通過這個例子還可以說明一個問題,預備行為本身因為在分則沒有具體規定,脫離了犯罪目的往往看不出它的犯罪性,這是要注意的。另外就是一個行為之所以成為犯罪的預備行為,取決於支配行為的犯罪意思,這一點很重要。

(三)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沒有能夠“著手”

所謂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足以阻礙行為人著手實行和完成犯罪的因素。比如說,行為人想搶劫,兩個人準備搶一個路邊店,買了刀子,深夜喊老闆開門。老闆開門之後2人就擠了進去,一看裡面有四人在那搓麻將,這時候有這麼多的人在店裡面,2人就傻眼了,站在那裡一時不知所措。這打麻將的人感到很奇怪,進來2人手裡拿著刀子這是要幹嗎呀?就把他們抓住,扭送到派出所。這種行為就屬於搶劫的預備行為。因為2人還沒有能夠著手搶劫,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就停止下來了,這種情況下就出現了搶劫的預備狀態。再如,某士兵看見一女兵從宿舍出去打水,隨手把門掩上,產生了強姦的念頭。他偷偷溜進女兵的宿舍,藏到女兵的床底下,伺機強姦。女兵打水回宿舍後,感到床下似乎有人,喊人來把他抓獲。這也是一個典型的強姦預備行為。因為行為人為了犯強姦罪而實施了預備行為(藏在床下便於實施強姦),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被發現抓獲)而未能著手開始實施暴力、脅迫的強姦行為。

犯罪預備一般是出現在犯罪尚未著手之前,而要是著手之後就只能分為犯罪未遂、犯罪中止與犯罪既遂了。預備犯往往就是還是在為犯罪做相應的準備,包括準備犯罪工具、踩點等等,而對於預備犯,一般也是會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