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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持刀搶劫罪二審辯護詞怎麼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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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成年持刀搶劫罪二審辯護詞怎麼寫?

未成年持刀搶劫罪二審辯護詞怎麼寫?

(一)標題。可寫“關於什麼案的辯護詞”。

(二)前言。交代辯護人的合法地位。同時簡要說明辯護人事前進行了哪些工作,如查閱案卷,瞭解案情,同在押的被告會見或通訊等(多限於律師)。在前言的最後,可概括說明辯護人對此案件的基本觀點。如認為公訴人指控被告的犯罪事實不能成立,或定罪不當,等等。

(三)辯護理由。這是“辯護詞”的主體部分,從事實上、從法律上、從被告的認罪態度上提出辯護理由。具體可從分析公訴人所提出的被告的犯罪事實是否能成立等方面提出辯護理由;或者運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提出意見,針對起訴書中提出的罪名發表意見;認罪態度主要是根據黨的“坦白從寬,抗拒從嚴”的政策,提出可以從輕的理由。

(四)結尾。歸結辯護理由,提出有關判處被告的建議。

(五)寫明辯護人姓名,並註明具體日期。

二、搶劫罪和尋釁滋事罪的界限是什麼?

1、主觀特徵上不同。尋釁滋事罪是以滿足耍威風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為動因,以破壞社會秩序為目的,搶劫罪是以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為目的,犯罪動機多種多樣。

2、客觀上不同。尋釁滋事罪表現為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行為;搶劫罪表現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行為。

3、客體上不同。尋釁滋事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公共秩序;搶劫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三、搶劫罪從犯怎麼處罰?

搶劫罪從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從犯有入戶搶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或者是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等情形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但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搶劫罪的二審辯護詞由律師書寫,尋釁滋事罪與搶劫罪在主觀特徵上存在差異,一種是以破壞社會秩序為目的,一種是以非法佔有財物為目的;雖然這兩種罪名的犯罪主體與犯罪主觀方面是相同的,但所侵犯的客體不同,在客觀方面的表現行為也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