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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二審辯護詞怎麼寫?

刑事訴訟 閱讀(2.98W)

一、未成年人二審辯護詞怎麼寫?

未成年人二審辯護詞怎麼寫?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陝西***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指定,指派我擔任上訴人張某搶劫一案二審的辯護人。通過仔細查閱本案的卷宗材料、會見上訴人,根據本案事實和相關法律規定,發表辯護意見如下:

我對公訴機關指控上訴人張某犯搶劫罪的基本犯罪事實不持異議。但是一審判決量刑過重,未能充分體現對未成年人懲罰與教育相結合,同時著重以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請求二審法院在對上訴人張某量刑時,從輕或減輕處罰。

上訴人張某具有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法定情節

通過偵查機關取證,上訴人張某出生於,在實施犯罪時,尚不滿十八週歲,系未成年人。根據《刑法》第十七條第三款“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規定,應當對上訴人張某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上訴人張某具有從輕或減輕處罰的酌定情節

1、上訴人張某認罪態度良好,具有悔罪表現。

上訴人張某在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實,無翻供表現,認罪態度、悔罪態度好,願意接受處罰,改過自新。在辯護人與上訴人張某的接觸中,也深感其本性善良,誠懇悔過。

2、上訴人張某主觀惡性小。

上訴人張某系一時糊塗,不懂法,沒有對行為的結果產生認識或者深刻認識的情況下實施的搶劫,因此主觀上的惡性不大。

3、從本案事實和情節看,上訴人張某犯罪情節相對輕微,危害不大。

證據材料反映,上訴人張某夥同他人實施的搶劫案,雖然滿足搶劫罪的構成要件,但行為的動機卻是上網,可見並沒有希望危及被害人的人身安全。事實上,上訴人張某在實施搶劫的過程中,主要是採取了威脅的手段,也未對被害人造成任何人身傷害,搶劫金額不大。況且,搶劫行為後不久他們即被群眾抓獲扭送,搶的財物已退回發還被害人。因此,社會危害性不大。

4、上訴人張某是初犯。

上訴人張某一直遵紀守法,沒有做出過違法行為,無論在家裡還是學校一貫都表現良好。

綜上,辯護人認為:上訴人張某具有從輕或減輕處罰的酌定情節,完全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懇請法院在對上訴人張某量刑時予以充分考慮與採納。

根據我國對未成年人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對上訴人張某應當實行預防和教育為主的原則。

對未成年人犯罪實行預防和教育為主的原則,是我國的一貫方針。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為正確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貫徹“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同時根據《刑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對未成年人罪犯適用刑罰,應當充分考慮是否有利於未成年人罪犯的教育和矯正。可見,對未成年人犯的刑事處罰能輕則輕,能減則減,能免則免,最大限度的降低對未成年犯限制人身自由的程度,是我國對未成年人犯審判的一項重要原則。相信上訴人本人已經充分認識到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因此,特請求法院以體現懲罰與教育相結合,同時著重以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依法從輕或減輕判處上訴人張某,使得其儘快投入到社會中去,為社會作出貢獻。

關於上訴人張某犯罪的原因,是個複雜的社會因素,除他本人負一定責任也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上訴人張某是個農村孩子,系在校學生。犯罪時年僅15歲,認知能力及分辨能力較差,加上法律意識欠缺,使得處在青春煩躁期的少年極有可能走上歪路。這其中,社會、學校、家庭都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截止今日,上訴人張某已被限制人身自由近7個月,他也為以往的過錯付出了沉重的代價,我們司法機關也應充分運用法律的教育功能,給上訴人張某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因此,請求法院酌情予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對上訴人張某應當宣告緩刑。

1、上訴人張某依法可能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上訴人張某犯罪情節輕微。在搶劫過程中,主要是採取了威脅的手段,也未對被害人造成任何人身傷害,搶劫金額不大。

3、歸案後上訴人張某的一系列表現,包括主動認罪,寫悔過書等,足可證明其有悔罪表現。

4、上訴人張某是初犯。

依據上述事實,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十六條的規定,對上訴人張某應當宣告緩刑。

綜上所述,上訴人張某犯罪時不滿十八週歲,屬未成年人,主觀惡性較小,犯罪情節相對輕微,危害不大。被告人歸案後認罪態度好,能主動坦白交待犯罪事實,有悔罪表現。經過這一段時間的經歷,相信上訴人張某已經充分認識到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增強了法律意識,因此,特請求法院以體現懲罰與教育相結合,同時著重以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依法減輕判處上訴人張某,以體現罪刑相適應的原則,使得上訴人張某能夠早日返還校園,好好學習,發揮其特長,實現個人價值,為社會主義建設多做貢獻!

以上辯護意見懇請二審法院考慮與採納。

此致

市中級人民法院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規定內容是什麼?

《刑法》第17條:

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在現實生活當中,現在未成年人如果觸犯法律規定的話,依然是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的。至於是否承擔刑事責任,應當根據具體的年齡來進行不同的判斷,當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也是可以委託訴訟代理人,可以提供辯護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