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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劫罪無罪辯護詞怎麼寫

暴力犯罪辯護 閱讀(3.23W)

搶劫罪無罪辯護詞怎麼寫

只要是刑事案件都會涉及到罪輕或無罪辯護問題,那麼,如果被告人沒有犯搶劫罪,我們辯護人應當如何為被告人做無罪辯護,這份無罪辯護詞要從哪些方面來寫?本站小編馬上為大傢俱體介紹。

辯護詞

尊敬的審判長、陪審員:

廣州金鵬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被告人某某星的委託,指派謝俊律師擔任涉嫌搶劫罪一案被告人某某星在一審階段的辯護人,依法為其提供刑事辯護。為更好的履行職責,我們在庭前多次會見了被告人,多次踏勘了本案案發現場,多次翻閱了公訴機關移送的本案全案案卷材料,查閱了起訴書,參加了本案的三次庭審。

通過上述辯護行為,我們發現公訴人對被告人某某星犯搶劫罪的指控,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本案犯罪行為根本不是某某星所為,公訴人的指控不能成立,懇請法院依法判決某某星無罪。

具體理由如下:

一、案發現場的監控視訊是本案的重要證據,公訴機關以及辯護人均作為證據向法院提交,該視訊並沒有記錄到本案各被告人蔘與了起訴書指控的搶劫事實;相反,將案發現場監控視訊反映的被告人駕駛摩托車的執行軌跡和時間進行分析,卻可以清晰地推斷各被告人不具有作案時間,根本不可能參與起訴書指控的搶劫行為。

(一)該現場監控視訊的重要性。

1、公訴機關向法院提交的補充證據材料《關於調取視訊錄影的情況說明》記載:“……經辦民警經過大範圍觀看錄影后,將有價值的錄影進行提取儲存,其餘時間的錄影沒有價值不做儲存”。通過該描述,應可理解為偵查機關對視訊進行觀看後,發現與案件有關的視訊只有這些,即第一偵查機關觀看的錄影中並未發現受害人的蹤跡,第二本案被告人並未出現在偵查機關未作為錄影證據提交的其他時間段。

2、公訴機關向法院提交的補充證據材料《關於案件相關視訊資料的情況說明》記載:“……通過翻查某某市公安局‘一號路與二號路交界球和一號路與二號路交界槍’2011年4月10日2時至3時時段的監控錄影,發現與事主報案時特徵相似的嫌疑人出現時間2時23分41秒,發現7名嫌疑人分別駕乘兩輛摩托車在該處盤旋,隨後加速逃跑。……為此鎖定作案嫌疑人相貌特徵及其車輛特徵。特此說明”。通過該描述,應可理解為偵查機關僅對案發現場2011年4月10日2時至3時時段的監控錄影進行了調取及觀看,並發現2時23分41秒出現的本案7名被告人較符合《受案登記表》記載的系6名犯罪嫌疑人、一輛男裝摩托車、一輛女裝摩托車的特徵,以此鎖定本案犯罪嫌疑人。

3、公訴機關向法院提交的補充證據材料《關於便衣大隊偵破某某蘭被搶劫案的情況說明》記載:“……隨後通過調取2011年某某市公安局視訊監控錄影系統的視訊監控錄影,發現2011年4月10日凌晨2時至3時間在案發地出現的與事主供述類似的嫌疑物件在2011年4月10日2時23分42秒在某某市某區派出所一號路與二號路交界球出現。為此,經辦民警從該時間點(即案發地嫌疑人出現時的前後時間段)擴充套件,將嫌疑人經過的路線錄影進行提取……”通過偵查機關的如此描述,我們已經可以完全瞭解當時偵查機關開展偵查工作的大致情況:首先,偵查機關對2011年4月10日2時至3時在案發地點的現場監控視訊進行調取,希望獲得能直接反映案發過程的現場視訊監控錄影;其次,偵查機關在案發現場的該時間段內發現了本案的被告人並認為他們具有重點嫌疑,並調取他們的行車路線,走訪某區中學等地進行辨認照片等,希望確定各嫌疑人的身份;最後,通過某某傑的辨認,偵查機關確定本案各被告人的身份,並實施抓捕、審訊。也就是說,在整個偵查過程中,偵查機關就是通過現場監控視訊確認系本案被告人實施的犯罪行為,從而對本案各被告人實施的抓捕。

綜合以上偵查機關出具的情況說明可知,當時偵查機關在開展偵查工作,是通過翻查某某市公安局‘一號路與二號路交界球和一號路與二號路交界槍’2011年4月10日2時至3時時段的監控錄影查詢本案的犯罪嫌疑人,從而在該時間段內儲存了偵查機關認為有價值的錄影。因本案的案發現場就在一號路與二號路交界處,且根據《受案登記表》所顯示的接警時間是2011年4月10日2時34分。很顯然,偵查機關的上述偵查行為顯然是希望通過現場監控視訊獲取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的直接證據!換句話說,偵查機關現在就是認為他們儲存的這些現場監控視訊就是能直接反映罪犯對受害人實施犯罪的直接證據。

因此,該現場監控視訊對本案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這是偵查機關在偵查過程中認為本案被告人是本案案犯的直接證據。

(二)通過對該現場監控視訊具體內容的描述,可判斷本案被告人沒有作案時間。

1、通過現場監控視訊,還原男裝車的執行軌跡。

某區大橋雲臺監控視訊(以下簡稱視訊1)顯示:2:23:23-2:23:33,男裝車從某區酒店一側延二號路從北向南行駛,於2:23:33秒進入盲區,期間未停留。一號路與二號路交界球監控視訊(以下簡稱視訊2)顯示:2:23:38-2:23:50,男裝車繼續延二號路從北向南行駛至一號路與二號路交界處,然後掉頭又延二號路從南向北行駛,進入盲區,期間未停留。視訊1顯示:2:23:49-52,可見在二號路與一號路交界處,有燈光在二號路從南朝北方向射入,而後轉向西,因當時在該位置並無其他車輛,應為男裝車及女裝車的燈光,2:23:52-56,該兩個光點軌跡在二號路上從東向西移動,應為男裝車及女裝車。視訊2顯示:2:23:58-2:24:13,男裝車延二號路從北向南行駛,在三號路與二號路交界處完成掉頭後由東往西,往三號路西行方向行駛,進入盲區,期間未停留。一號路與二號路交界槍監控視訊(以下簡稱視訊3)顯示:2:24:15,男裝車延三號路從東往西行駛。

2、通過現場監控視訊,還原女裝車的執行軌跡。

視訊1顯示:2:23:26-2:23:38,女裝車跟隨男裝車從某區酒店一側延二號路從北向南行駛,於2:23:38秒進入盲區,期間未停留。視訊2顯示:2:23:41-2:23:52,女裝車繼續跟隨男裝車延二號路從北向南行駛至一號路與二號路交界處,然後隨男裝車掉頭也延二號路從南向北行駛,進入盲區,期間未停留。視訊1顯示:2:23:49-52,在二號路與一號路交界處,有燈光在二號路從南朝北方向射入,而後轉向西,因當時在該位置並無其他車輛,應為男裝車及女裝車的燈光,2:23:52-56,有兩個光點軌跡在二號路上從東向西移動,應為男裝車及女裝車。視訊3顯示:2:24:01秒,女裝車延三號路從東往西行駛。

通過觀看上述案發現場的現場監控視訊內容,男裝車及女裝車在案發現場的執行軌跡已經能夠通過視訊進行反映,兩輛車在盲區內的時間非常短暫,且經過盲區亦需要一定的時間,故綜合車輛行駛的情況以及各監控攝像頭的位置可得出結論,在上述現場監控視訊所反映的內容中,本案被告人並無作案時間。

(三)辯護人對該現場監控視訊的意見。

1、辯護人認為,偵查機關從偵查伊始就已經誤入歧途。首先,偵查機關先入為主的僅調取案發現場2011年4月10日2時至3時的現場監控視訊,就已經將偵查機關帶入錯誤的方向;其次,在該時間段內出現在案發現場的本案7名被告人,因比較符合受害人對罪犯的特徵描述,被偵查機關再次先入為主的認為就是嫌疑人員,並展開大量工作查詢,也存在嚴重瑕疵。

辯護人認為,偵查機關在偵辦本案過程中忽略了至少兩個至關重要的問題,①是受害人報案稱案發時間是2時許,但偵查機關卻忽略此敘述,自顧自的調取現場2時至3時的現場監控視訊;②是根據現場監控視訊錄影,本案被告人出現在案發現場,確有在盲區沒有被監控的時間段,但如果偵查人員細心觀察,則可發現本案被告人並沒有足夠的時間去實施與受害人報案所稱的犯罪行為,如果他們沒有作案時間,即使他們特徵再與受害人所述相符與本案又有什麼關聯性呢?

同時,偵查機關認為有價值的錄影中,居然連受害人的影子都沒有。在街面上如此繁多的視訊攝像頭中,或者在提交給法院的現場監控視訊中,如果受害人經過現場,沒有可能不被攝像頭攝錄。現在在現場監控視訊證據中,沒有受害人的身影,足可判斷,偵查機關的偵查方向出現了嚴重的錯誤。只是可悲,偵查機關至今不願意承認錯誤!

2、偵查機關在案發時間段案發現場調取現場監控視訊錄影,結合本案的實際案情,所有人都應可以得出結論,偵查機關係將該視訊作為能直接指控被告人實施犯罪的直接證據。因此,若認為系本案的各被告人在本案視訊以外的時間段發生的犯罪行為,則偵查機關的辦案邏輯就是完全矛盾的,在完全矛盾的辦案邏輯中,怎麼可能有正確的結果存在?

3、辯護人對本案被告人為何在案發現場轉圈行為的大膽假設:按受害人所述,案發在2時許,而《受案登記表》顯示報警時間是2時34分,且結合受害人在偵查機關的第二次筆錄內容,當時被搶後,其在現場等待其男朋友的情況分析:有可能受害人被搶後一直呆在案發地點等其男朋友過來,2是23分左右,本案被告人經過案發現場,看見本案受害人站在案發現場,因被搶後受害人的神情或動作或受害人本身系女性等原因,而引起了本案被告人的注意,因此本案被告人才在案發現場的一號路與二號路交界處轉了一圈瞭解情況,但沒覺得有什麼特別之處,於是順著一號路駛離現場。

綜合以上,偵查機關在偵辦本案過程中存在嚴重錯誤,而正是偵查機關如此粗糙的偵辦行為,未對2點以前的錄影進行查閱,導致真正實施本案犯罪行為的犯罪分子可能逃脫法律的制裁。辯護人懇請貴院,從偵查機關出具的《關於便衣大隊偵破某某蘭被搶劫案的情況說明》,結合現有的現場監控視訊資料,認定本案被告人無罪。

二、對公訴機關指控本案其他證據材料的意見。

(一)關於本案《受案登記表》及受害人的兩份筆錄。

1、關於《受案登記表》。

《受案登記表》是案發後第一時間形成的文字記載材料。在《受案登記表》上記載了:“接報時間是2011年4月10日2時34分,接報地點是廣東省廣州市某某市某區街一號路,簡要案情是接事主某某蘭報稱:於2011年4月10日凌晨2時許,在廣東省廣州市某某市某區街一號路與二號路交界處,被6名男青年駕駛一輛紅色男裝摩托車和一輛黑色女裝摩托車搶去一臺手機,該手機品牌型號:諾基亞N82,顏色黑色,購於2010年4月,購價人民幣1700元。”該描述非常確定且具體。

2、關於受害人的兩份筆錄。

(1)關於受害人2011年4月10日的詢問筆錄。

首先,《受案登記表》記載被6名男青年搶手機,是一輛紅色男裝摩托車和一輛黑色女裝摩托車,但2011年4月10日這份筆錄卻記錄為被6、7人搶手機,並刻意迴避兩輛摩托車的顏色,且未作合理解釋。

其次,2011年4月10日對受害人的筆錄中,公安人員問話“你被搶去了什麼物品?”受害人這樣回答“一臺黑色諾基亞N82手機……當時的手機號碼與我現在號碼相同,是我在第二天去移動補辦的。”誰會在報案當天這樣陳述?並且即使去補辦,也應是“昨天今天”的說法,而非“第二天”這種說法。這應是後續補做筆錄所露出的馬腳。

《受案登記表》的形成時間最靠近案發時間,當時受害人的記憶應最完整可信,且結合上述對2011年4月10日受害人筆錄的分析,及《受案登記表》與2011年4月10日受害人筆錄內容的對比,應以《受案登記表》記載的內容為準,辯護人懇請貴院對2011年4月10日受害人的筆錄該份證據不予採信。

(2)關於受害人2013年12月10日的詢問筆錄。

首先,2013年12月10日的筆錄,不僅保持第一份筆錄迴避詢問車輛顏色的問題,而且已經將人數徹底改為7人,將作案時間改為2時30分許,將案發經過記錄為使用暴力或威脅手段進行搶劫。該筆錄內容與《受案登記表》的記載及受害人的第一份筆錄內容之間都存在實質性衝突,且未做合理解釋。

其次,該份筆錄的形成時間系2013年12月10日,系在案發後的2年以後,且是已經抓捕了本案的各被告人,不排除偵查機關對受害人進行引誘性問話,將本案案情記錄為存在威脅、暴力等手段,而加重對給被告人的刑罰懲罰。

故辯護人懇請貴院對該份證據不予採信。

(二)關於本案各被告人的供述材料。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八十三條的規定,“審查被告人供述和辯解,應當結合控辯雙方提供的所有證據以及被告人的全部供述和辯解進行。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辯解存在反覆,庭審中不供認,且無其他證據與庭前供述印證的,不得采信其庭前供述。”本案中,所有被告人在庭審中均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進行了否認,並供述他們的庭前供述是受到了偵查機關的刑訊逼供或誘供做出,本案案發現場的視訊監控錄影以及其他相關資料也和各被告人的庭前供述相矛盾,各被告人的庭前供述不應被合議庭採信。

在堅持上述意見的前提下,辯護人同時堅持庭審中對各被告人供述證據的質證意見。辯護人已經書面提出申請要求偵查機關提供《提訊證》的情況下,偵查機關拒不提供,說明偵查機關訊問被告人的程式違法;被告人供述的作案時間、作案地點、作案方式等與本案受害人報案情況不同,說明被告人的供述與本案並無關聯性;被告人的供述與錄影所反映的情況存在實質性矛盾,當然應以錄影客觀反映情況為準,說明被告人的供述不真實。

1、關於作案時間的供述。

各被告人向偵查機關作出的有罪供述中,均沒有對作案時間作出確定的供述。

2、關於作案地點的供述。

各被告人在第一次供述自己有實施犯罪行為時,供述的作案地點幾乎均不是本案的案發地點。①某某華11月26日18時30分至19時40分的筆錄供述“……逛到某區城區某區酒店背後有一個花壇的地方……”②某某星11月27日2時07分至3時38分的筆錄供述“……見她拐進某區派出所背後小區,於是我們就掉頭跟了進出,跟到某區街某區酒店背後有一個花壇的位置,……”③某某聰12月2日21時10分至22時40分筆錄供述“……當去到某區酒店附近的斜坡位置時……”④某某泉12月2日13時10分至14時30分筆錄供述“……我們兜到某區派出所附近路段……那名女子就拐進某區派出所背後小區,於是我們也跟了進出,跟到某區酒店背後的花壇位置,……”。⑤某某東與某某君並未供述過自己有實施犯罪行為。⑥某某傑的有罪供述,在後議論。

在2012年12月10日12時06分至12時48分偵查機關對受害人進行第二次補充詢問之後,偵查機關對各被告人進行補充訊問,幾乎所有被告人關於案發地點的敘述已經全部發生變化,且與受害人所述案發地點一致。①某某華12月10日15時10分至16時45分筆錄“……開摩托車去到某甜品店對出路面時……”②某某星12月11日15時25分至16時50分筆錄“……我們兜到二號路某甜品店附近……”③某某泉12月10日15時10分至16時40分筆錄“……但是後來我們兜到某區派出所往二號路方向走幾十米的斜坡處,也就是現在的某甜品店隔壁,……”。④某某東、某某君始終未供述自己有實施犯罪行為,某某聰只有一次有罪供述,故均不存在第二次有罪供述的問題。⑤至於被告人某某傑,其在12月10日前並未認罪,在12月11日訊問後,被告人某某傑才承認自己參與犯罪,也就是說某某傑的第一次有罪供述就是偵查機關第二次對受害人進行補充詢問後的供述,2013年12月11日15時20分至16時10分筆錄供述“……我們馬上調轉車頭跟上那名女子,在一號路某區派出所路口的人行道上……”其供述的地點具有歧義性,或許偵查機關認為此地點就是某甜品店旁邊的人行道,但辯護人綜合某某傑此次筆錄的全部內容,認為某某傑供述的地點應系某區派出所旁邊的人行道(即某某橫街人行道)。

各被告人供述的地點與本案案發地點相差幾百米,且根本不在同一條馬路上,如果沒有合理解釋,不可能供述有罪供述的幾名被告人同時說錯案發地點,而且也當然不能僅因被告人記憶錯誤而發生敘述錯誤,而隨意改變被告人口供。因此,辯護人堅持認為各被告人作出的有罪供述並非其本人的真實意思,且這些有罪供述與本案並無關聯性。

3、關於作案方式。

各被告人在第一次供述自己有實施犯罪行為時,供述的作案手法也與受害人報案時所稱方法不同。①某某華11月26日18時30分至19時40分的筆錄供述“……跟住我和某某傑先下車走向那女子,其他人跟住也下車走過來,我們全部人走到那女子前面……”②某某星11月27日2時07分至3時38分的筆錄供述“……某某華、某某君、某某泉、某某傑、某某聰下車走近那名女子,……”③某某泉12月2日13時10分至14時30分筆錄供述“……然後我和某某華、某某君、某某傑、某某聰、某某星下車走近那名女子,……”。④某某東與某某君並未供述過自己有實施犯罪行為。⑤僅有某某聰供述“……當開到那個女子身邊時,我看到坐在男裝車尾後的人伸手搶了那個女子的手機,……”。⑥某某傑的有罪供述,在後議論。

在2012年12月10日12時06分至12時48分偵查機關對受害人進行第二次補充詢問之後,偵查機關對各被告人進行補充訊問,幾乎所有被告人關於作案手法的供述也幾乎全部發生變化,且與受害人報案時所稱方法一致。①某某華12月10日15時10分至16時45分筆錄“……只記得我們商量過之後再次開回去那個女仔身邊,當某某東、某某傑、某某泉、某某聰他們去到那個女仔身邊時,我看到某某傑伸手搶了那個女仔的手機。……”②某某星12月11日15時25分至16時50分筆錄“……這時我們就開摩托車開到那名女子的旁邊,封住那名女子的去路,不讓她離開,……然後某某東、某某傑、某某泉他們就有手拉住那名女子,最後某某傑搶了那名女子手中的手機,……”③某某泉12月10日15時10分至16時40分筆錄“……然後我們就開車過去停在那名女子的旁邊,當時女裝摩托車停在前面,男裝摩托車停在後面,那名女子走不掉了,……然後某某傑就伸手把那名女子的手機搶了”。④某某東、某某君始終未供述自己有實施犯罪行為,某某聰只有一次有罪供述,故均不存在第二次有罪供述的問題。⑤至於被告人某某傑,其在12月10日前並未認罪,在12月11日訊問後,被告人某某傑才承認自己參與犯罪,也就是說某某傑的第一次有罪供述就是偵查機關第二次對受害人進行補充詢問後的供述,2013年12月11日15時20分至16時10分筆錄供述“……我們七人坐在摩托車上用兩輛摩托車前後攔住那名女子,女裝摩托車在前,男裝摩托車在後,……跟住我就動手搶了那名女子拿在手上的一臺手機。”

偵查機關在第二次補充詢問受害人前後,各被告人對作案方式的供述存在明顯差別,這種差別始終沒有得到合理解釋,因此,辯護人依舊堅持認為各被告人作出的有罪供述並非其本人的真實意思,且這些有罪供述與本案並無關聯性。

4、對被告人某某泉的供述材料的意見。

(1)從偵查機關提供的證據材料顯示,某某泉屬於自首。由此,辯護人認為某某泉或許確實參與過犯罪行為,因此才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2)在確認某某泉應會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前提下,辯護人認為應首先查閱某某泉的第一次訊問筆錄。此次訊問筆錄或者是其真實意思表示,或者是其為得到偵查機關對其如實供述的確認,而依照偵查機關指示所述。在此次筆錄中,其供述“2011年4月份某天凌晨時分,……某某星駕駛一輛黑色無牌125C女裝摩托車……我開一輛藍色125C男裝款摩托車……然後我們兜到某區派出所附近路段看見……然後我們就開摩托車靠近她,然後調戲她,……這時那名女子就拐進某區派出所背後小區,於是我們也跟了進出,跟到某區酒店背後的花壇位置,然後我們停在那女子附近,這時某某東、某某傑就提議去搶了那名女子的手機,然後我們兩輛車在車上商量了一會,大家都同意了,然後我和某某華、某某君、某某傑、某某聰、某某星下車走近那名女子,只有某某東沒有下車的,某某東負責開車接應,然後我與某某華、某某君、某某傑、某某聰、某某星六人往那女子走過去的時候,那名女子就想走,這時我們六人將那名女子攔住不讓她走,然後某某傑就拉住那名女子,然後某某傑就把那名女子手裡拿著的手機搶了……”

(3)某某泉的此次訊問筆錄,其內容反映的情況與受害人報案所反映的情況相差甚遠,時間不確定、地點完全不同、人數不同、車輛顏色不同、是否停車不同、是否下車進行搶不同、是否有先經過後來又折返回來實施搶不同等。某某泉是自首,其供述的內容應真實可信,如果其供述的內容與受害人供述的內容之間相差如此之大,則應認定某某泉供述的違法行為應並非本案的犯罪行為,即某某泉供述的系另外的案件,並非本案。

雖然後續偵查機關要求某某泉給出解釋,但某某泉的解釋竟然是這樣的“……我之前交代的問題有較多情況與實際情況不符,因為在我來公安機關自首之前,某某傑已找到我商量有關案件問題,某某傑叫我們被抓後不把承認搶手機的事情,而且還聲稱誰要是把他供出來,以後要找誰算賬,所以當時我沒把實情說出來,因為我怕某某傑會報復我。……”這種解釋,根本不合理,因為某某泉在第一次訊問中,就已經供述“是某某傑提議去搶手機、是某某傑拉住那名女子、是某某傑把那名女子手裡的手機搶了”。後續某某泉沒有再加重對某某傑不利的供述,那麼某某泉所謂擔心某某傑找他算賬的理由如何成立?

(4)辯護人認為,某某泉可能確實實施過違法行為,且該行為當時並未受到司法機關的追究。

綜合以上,通過偵查機關作出的《關於便衣大隊偵破某某蘭被搶劫案的情況說明》及偵查機關提供的現場視訊錄影,足以認定本案並非被告人所實施。若被告人所供述的有罪供述影響貴院對本案的認定,辯護人懇請貴院核對該有罪供述與視訊錄影之間的矛盾,並重點考量有罪供述是否是當事人真實、完整對另一件案件的陳述,是否受到現場監控視訊的暗示,是否受到偵查機關對本案案發經過的指示,另一件案件會是怎樣的定性,另一件案件有哪些人蔘與等情況。辯護人懇請法院維護正義,不應張冠李戴,就本案情況做出適宜本案各被告人責任的判決。在證據材料欠缺且矛盾的情況下,不可冤枉一個好人,判決本案被告人某某星無罪。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對於我們的上述辯護意見,敬請予以充分的重視和採納。

謝謝!

廣州金鵬律師事務所:謝俊律師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以上內容就是我們關於搶劫罪無罪辯護詞如何寫的法律解答,由上文可知,如果要為被告人做搶劫罪無罪辯護,我們一定要從犯罪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充足等方面著手來寫,如果你對此還有其他疑問,歡迎隨時來電諮詢我們本站,我們將盡快為大家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