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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劫罪的辯護詞怎麼寫

暴力犯罪辯護 閱讀(1.78W)

搶劫罪的辯護詞怎麼寫

現實中,進行刑事辯護的往往是律師,因為他們更清楚要如何辯護才是最好的。此時的辯護分為兩種,口頭與書面。書面辯護也就是提供辯護詞,那麼這個搶劫罪的辯護詞該是怎樣的呢?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為您解答。

搶劫罪的辯護詞

審判員:

河北泰X律師事務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李某親屬的委託,並爭得李某的同意,指派我們作為李某的辯護人,依法參加本案審理。現根據法庭調查階段查明的事實,依據我國法律有關規定,發表如下辯護意見,供法庭判案時予以參考

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構成搶劫罪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被告人李某不構成搶劫罪,為維護被告人合法權益,履行辯護人職責,協助法庭正確適用法律,對案件做出公正判決,現根據事實和法律,發表以下辯護意見,希望法庭採納。

一、認定被告人李某構成搶劫罪無證據支援。

搶劫罪,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但是,從本案的全部證據材料及法庭調查階段查明的事實來看,沒有直接證據證明李某的行為構成搶劫罪。

二、被告人實施的行為不符合搶劫罪的構成要件。

1、被告人主觀上不存在搶劫的故意

首先,李某來永清的目的,並不是搶劫,李某是被另一被告人孫某找來,孫某說“去永清,大姐打電話給他,叫他過去給她打個人”。打的什麼人李某並不知道,為什麼去打這個人李某當時也不知道,叫他們去打人的這個女的李某也不認識。孫某訊問筆錄第17頁:孫某說。於是我就給李某和周某打了電話,讓他們跟我去永清縣。我跟他們倆說讓他們跟我去永清縣找一個男的要錢,這個男的欠餘某錢,他們倆問我給餘某要回錢來能給他們多少錢,我告訴他們要回錢來具體給多少大姐也沒跟我說,但是肯定不會虧了我們的。李某自始至終從主觀意識上就不是去搶劫,只是把本案的受害人弄到旁邊的公園交給餘某。

其次,在打鬥的工程中,李某也認為是在演一場戲,他負責看著餘某,其他兩個人負責把受害人弄到車上去。在周某的訊問筆錄62頁:問:你們扎那名男子的時候,從那名男子身上搶走什麼東西了嗎?答:沒有。問:被扎的人的錢包是怎麼來的?答:孫某說是大姐給他的,具體怎麼來的我不清楚。孫某訊問筆錄32頁、33頁:我之前說的餘某在事發後第二天去大城給我送了一個卡包,其實那個卡包不是餘某給我送去的。那個卡包是在我們打那個男人時,我在地上撿的。因為卡包裡的九百塊錢我沒和李某、周某說。那錢我就自己留下了,我要是讓他們兩個知道了,就顯得我太不夠意思了。所以當時就沒和兩個說實話,就說是餘某給送過去的。當時沒和你們警察說實話,也是因為這個原因,怕李某和周某知道實情。

最後,在庭審過程中,孫某當庭供述:餘某特意到大城找我,她說有人欠她錢,讓我幫忙給她要錢去。這個要錢,孫某理解的是:幫餘某要錢。

辯護人在當庭詢問孫某是否對李某、周某、說過:“。錢歸咱們,卡歸餘某”。孫某回答:記不清了。在詢問李某、周某同樣的問題時,二人均說沒有對其說過此話。

2、被告人在客觀上沒有實施搶劫的行為。

雖然被告人對受害人使用了暴力,但是目的並不是搶劫,而是要將受害人弄到旁邊的公園裡交給餘某。並且客觀上並沒有實施強行劫去財物的行為。從三名被告人的詢問筆錄及當庭供述中都可以看出,並沒有實施搶劫的行為。

因此從搶劫罪的構成要件來看,被告人李某不構成搶劫罪。

三、李某及其親屬已經對受害人進行了積極補償

雖然,李某的行為不構成搶劫罪,但是還是給受害人的身體造成了傷害,為此,李某及親屬已經對受害人進行經濟補償,受害人也為李某出具了諒解書,表示諒解李某的致害行為,並不再追究刑事責任。

公訴機關僅憑受害人陳述,指控被告人構成搶劫罪是不成立的。辯護人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搶劫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應依法判決被告人無罪。

河北泰X律師事務所

張XX律師

2013年11月14日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一份關於搶劫罪辯護詞的內容。需要注意的是律師在提供刑事辯護的時候,一般是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與掌握的證據進行辯護的,此時可以進行罪輕辯護,也可以進行無罪辯護。要是你需要專業律師來幫助你的話,可以通過本站網站委託你所在地區的專業律師幫助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