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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訴案件起訴材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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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訴案件起訴材料有哪些?

一、刑事自訴案件起訴材料有哪些?

當事人提出刑事自訴案件時需要提交諸如刑事自訴狀等的材料,具體材料如下:

1、刑事自訴狀(必須用黑色簽字筆本人簽名或加蓋企業公章)原件二份,證明被告有犯罪事實的證據材料影印件二份。

注:訴狀及證據材料必須是A4紙,且紙張左側預留2CM的裝訂線。如被告為兩個時,則提交三份訴狀及證據材料,依此遞增提交。

2、原告身份證影印件,被告身份證影印件或居委會、派出所出具的經常居住地證明(在龍崗居住一年以上)。

3、如原告為企業時,則提交:當年年審過的營業執照影印件、組織機構程式碼證影印件、法人代表證明書原件、授權委託書原件、代理人身份證影印件(驗原件)。

4、原告有委託代理人的,須出具授權委託書,應有具體委託授權事項。公民委託的必須由本人簽名,委託公民代理的須由法院認可;企業委託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名並蓋章;委託人涉外、港澳臺,其委託書應由相關部門予以公證

5、填寫送達地址確認書(原告的聯絡地址及電話)、證據目錄一式三份(列清單,寫明原件或影印件)。

二、刑事自訴人撤訴可以嗎?

1、刑事案件自訴人可以撤訴,事自訴案件撤訴,分兩種情況應分別處理:

(1)當事人自願撤訴,當事人經過協商達成和解成協議自願撤訴的,不可以再行起訴。

(2)因證據不足法院說服自訴人撤訴的情況,如果屬於第二種,有了新證據可以重新起訴。

2、判決宣告前,自訴案件的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自訴人可以撤回自訴。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和解、撤回自訴確屬自願的,應當裁定準許;認為系被強迫、威嚇等,並非出於自願的,不予准許。

3、對已經立案,經審查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說服其撤回起訴或者裁定駁回起訴;自訴人撤回起訴或者被駁回起訴後,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證據,再次提起自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諸如虐待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等的刑事自訴案件,通常需要自訴人自己向法院提出刑事自訴請求,法院才有可能會開庭審理此類刑事案件。但並非只要起訴,法院一定會受理。為了提高自訴案件被法院受理的概率,最好在起訴時提交足夠多的證明自己滿足起訴條件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