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處罰辯護>

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3.14W)

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

一、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

《刑法》第48條第1款規定:“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根據這一規定,死刑的適用物件是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這裡的罪行極其嚴重,是指犯罪的客觀危害性極其嚴重和犯罪的主觀惡性極其嚴重,也就是所謂罪大惡極。應當指出,罪行極其嚴重是刑法總則的一般規定。在刑法分則對適用死刑條件往往加以具體規定,例如情節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造成嚴重後果、危害特別嚴重等。在適用死刑的時候,應當同樣遵守上述刑法總則與刑法分則關於死刑適用的條件。

我國刑法對死刑採取的是“少殺慎殺,嚴謹錯殺”的死刑政策。“少殺慎殺”表明我國在現階段保留死刑的基本立場。而“嚴謹錯殺”則表明我國對死刑的一種慎重態度。

《刑法》第四十八條  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階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准。

二、死刑證據標準是什麼?

根據《關於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辦理死刑案件,對被告人犯罪事實的認定,必須達到證據確實、充分。證據確實、充分是指: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每一個定案的證據均已經法定程式查證屬實;

(三)證據與證據之間、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均已查清;

(五)根據證據認定案件事實的過程符合邏輯和經驗規則,由證據得出的結論為唯一結論。

在現實生活當中,關於死刑的存廢問題,一直以來引起大家極大的關注,很多的國家已經廢除了死刑制度,但是我們國家目前為止還是存在著,但是關於死刑的適用非常的慎重,法律當中明文的規定的具體適用的情形,比如說罪行極其惡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