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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適用死刑的犯罪分子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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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適用死刑的犯罪分子有哪些

我們都知道雖然我國在逐漸減少死刑罪名,但是刑法分則中依然還存在著很多可以判處死刑的條款。不過為了實現刑法的正義,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那麼,通常情況下不適用死刑的犯罪分子都包括了哪些呢?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不適用死刑的犯罪分子有哪些

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刑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1、犯罪時間早於行為人18週歲生日第二天之前的,就屬於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的人。

2、審判時懷孕的婦女指在人民法院審判的時候被告人是懷孕的婦女,不管其懷孕是否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政策,懷孕婦女因涉嫌犯罪在羈押期間自然流產後,又因同一事實被起訴、交付審判的,應當視為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

二、不適用死刑的物件有哪些

根據《刑法》第49條的規定,以下罪犯不適用死刑:

1、犯罪的時候不滿18週歲的人。這裡所說的“犯罪的時候”,是指實施犯罪行為的時候,不是指審判的時候,如果行為人在實施犯罪行為的那一天不滿18週歲,即便審判的時候已滿18週歲,亦適用本條的規定。

2、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這裡所說的“審判的時候”是指從羈押到執行的整個訴訟過程,而不是僅指法院審理階段。因此,在刑事訴訟的各個階段上懷孕的婦女都不適用死刑。

對上述兩種不適用死刑,是指既不能判處死刑立即執行,也不能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

3、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也就是說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老年人即使在一審、二審、死刑複核期間達到75週歲,也仍然不能規避對其死刑的適用。

按照罪刑相適應原則的要求,如果罪犯的犯罪情節達到了判處死刑的標準,那原則上都是應當作出死刑處罰的。不過由於法律中規定了不適用死刑的犯罪分子範圍,如果罪犯在這個範圍內的話,那就是不能對其作出死刑處罰,就連死緩都是不能判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