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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詐騙罪是結果犯罪嗎?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8.16K)
涉嫌詐騙罪是結果犯罪嗎?

       一、涉嫌詐騙罪是結果犯罪嗎?

詐騙罪不是結果犯,是行為犯。

結果犯指由危害行為和危害結果共同構成的犯罪。結果犯的既遂,不僅要求有犯罪行為,而且還必須發生法定的犯罪結果,缺少危害結果,犯罪的客觀方面就不具有完整性或者說犯罪客觀方面的要件就不齊備。結果犯的結果,是指有形的、可以計量的具體危害結果,是與犯罪的性質相一致的結果。行為犯是指以危害行為的完成作為犯罪客觀要件的犯罪。只要行為人完成了《刑法》規定的犯罪行為,犯罪的客觀方面即為完備,犯罪就成為既遂形態。這類犯罪的既遂並不要求造成物質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結果,它以行為是否實施完成為標誌。但這些行為又不是一著手即告完成,這種行為要有一個實施過程,要達到一定的程度,才能視為行為的完成。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通常認為,該罪的基本構造為:行為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實施欺詐行為→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被害人基於錯誤認識處分財產→行為人取得財產→被害人受到財產上的損失。

二、詐騙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是什麼

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

詐騙罪侵犯的物件,僅限於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物,而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有些犯罪活動,雖然也使用一些欺騙手段,甚至也追求一些非法經濟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體不是或者不限於公私財產所有權。所以不構成詐騙罪。

2、客觀要件,本罪往客觀上表現為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

(1)行為人實施了欺詐行為。

欺詐行為從形式上說包括兩類,一是虛構事實,二是隱瞞真相,二者從實質上說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為。欺詐行為的內容是,在具體狀況下,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並作出行為人所希望的財產處分。因此不管是虛構、隱瞞過去的事實,還是現在的事實與將來的事實,只要具有上述內容的,就是一種欺詐行為。如果欺詐內容不是使他們作出財產處分的,則不是詐騙罪的欺詐行為。

(2)欺詐行為使對方產生錯誤認識。

對方產生錯誤認識是行為人的欺詐行為所致,即使對方在判斷上有一定的錯誤,也不妨礙欺詐行為的成立。在欺詐行為與對方處分財產之間,必須介入對方的錯誤認識。如果對方不是因欺詐行為產生錯誤認識而處分財產,就不成立詐騙罪。

(3)成立詐騙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之後作出財產處分。

處分財產表現為直接交付財產,或者承諾行為人取得財產,或者承諾轉移財產性利益。行為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他人放棄財物,行為人拾取該財物的,也應以詐騙罪論處。但是,向自動售貨機中投入類似硬幣的金屬片,從而取得售貨機內的商品的行為,不構成詐騙罪,只能成立。

(4)欺詐行為使被害人處分財產後,行為人便獲得財產,從而使被害人的財產受到損害。

3、主體要件,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

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並且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在不同的犯罪情節下,對詐騙罪的犯罪分子處罰不同,也就意味著犯罪分子具體的坐牢時間不同。最高的時候是無期徒刑。

利用虛假的事實騙取他人的信任來騙取錢財,就構成了詐騙罪,不同的犯罪情節對於犯罪分子處罰的程度也是有所不同的,對於犯罪情節較輕的,詐騙的數額較大的,會判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詐騙數額巨大的最高會判處無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