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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在審查起訴期間的許可權包括閱卷權嗎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1.31W)

一、律師在審查起訴期間的許可權包括閱卷權嗎?

律師在審查起訴期間的許可權包括閱卷權嗎

律師在審查起訴期間的許可權包括閱卷權,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案件的案卷材料。

刑事訴訟法》

第四十條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複製上述材料。

二、辯護律師有哪些權利?

1、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諮詢,代理申訴、控告,

2、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

3、委託事項違法、委託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或者委託人故意隱瞞與案件有關的重要事實的,律師有權拒絕辯護。

4、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受委託的律師憑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權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並瞭解有關案件情況。

5、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監聽。

6、受委託的律師自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查閱、摘抄和複製與案件有關的訴訟文書及案卷材料。

7、受委託的律師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權查閱、摘抄和複製與案件有關的所有材料。

8、受委託的律師根據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9、律師可以憑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證明,自行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

10、律師擔任辯護人的,其辯護的權利依法受到保障。

綜上所述,律師只有在案件進入審查起訴階段之後才有閱卷權,律師瞭解了案件的詳細情況之後,才可以充分結合國家相關法律制度提出針對性的辯護意見,對於律師來講,也不可能僅憑犯罪嫌疑人的一面之詞進行辯護,所有的辯護意見都需要有充分的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