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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起訴階段律師許可權有哪些?

刑事訴訟 閱讀(2.48W)

一、審查起訴階段律師許可權有哪些?

審查起訴階段律師許可權有哪些?

審查起訴階段律師許可權有:

1.查閱、摘抄、複製訴訟文書、技術性鑑定材料;

2.與在押人會見、通訊;

3.調查取證(經證人或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經人民檢察院許可,並經被害人或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

4.在審查起訴時發表意見。

二、《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六條規定: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諮詢、代理申訴、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涉及國家祕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應當經偵查機關批准。

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偵查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該條對審查起訴的期限以及改變管轄後審查起訴期限的計算,都作出了明確的規定。這一規定是長期審查起訴經驗的總結,是符合準確、及時辦案要求的。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3款的規定:對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也要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以上規定的審查起訴的期限是針對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案件來說的,實踐中對犯罪嫌疑人未被羈押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不受1個月至1個半月期限的限制,既可以在1個月至1個半月內完成,也可以超過這個期限,但是,必須貫徹迅速、及時原則,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審查。

審查起訴階段,是需要由檢察機關對有關案件進行審查起訴處理的,具體情況下還需要對公安機關提交的相關證據和事實案件進行審查,並由檢察機關提出合法的量刑意見並向法院提出起訴,律師可以根據案件情況來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