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強制措施>

在逮捕後律師可以閱卷嗎

強制措施 閱讀(5.27K)

在逮捕後律師可以閱卷嗎

一、在逮捕後律師可以閱卷嗎

批捕後可以閱卷。檢察院決定批准逮捕後,公安機關應當在24小時之內宣佈逮捕,宣佈逮捕之後公安機關有二個月的偵查期限,在二個月內必須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在移送審查起訴之前(也就是偵查階段)律師是沒權查閱卷宗的,只有案卷到了檢察院,律師才有權利申請查閱卷宗。

二、決定是否批准逮捕的期限是多久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七日是指自然日。若期滿最後一日是節假日,則節假日後的第一個工作日為期滿之日。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批准權或者決定權屬於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要求審查批准逮捕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有批准權。人民檢察院在偵查及審查起訴中,認為犯罪嫌疑人符合法律規定的逮捕條件,應予逮捕的,依法有權自行決定逮捕。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中,對被告人需要逮捕的,人民法院有決定權。對於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審判階段發現需要逮捕被告人的,有權決定逮捕。公安機關無權自行決定逮捕。逮捕的執行權屬於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決定逮捕的都必須交付公安機關執行。

三、案件批捕以後怎麼處理

檢察院下了批捕令,對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人可以關押在看守所,公安機關都必須在逮捕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公安機關應對案件進行偵查。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

逮捕後,應當立即將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逮捕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

第九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於各自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於經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須在逮捕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

檢察院有決定是否逮捕的權利,公安機關是作為執行單位,需要向檢察院申請逮捕,在檢察院批准逮捕以後,公安機關還需要繼續偵查,一直到案件移交給檢察院以後,律師才可以進行申請閱卷。在此之前,律師是沒有權利閱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