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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設賭場罪判緩刑先交罰金是怎麼回事?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2.94W)

開設賭場罪判緩刑先交罰金是怎麼回事?

當今社會,賭博犯罪仍然是一個相對高發的犯罪,而賭場則是提供從事賭博犯罪的專門場所。聚眾賭博和開設賭場都是法律明文禁止的,將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那麼開設賭場罪該如何認定,開設賭場罪判緩刑先交罰金是怎麼回事,下面由本站為您解答。

一、開設賭場罪判緩刑先交罰金嗎

開設賭場罪判處罰金是必然的,而並非是選擇性的,即只要是認定了開設賭場罪,必定判處罰金。罰金成年人起點為一千元,未成年人為五百元。未規定最高上限。即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案情(賭資、違法所得的多寡、社會影響等等)自由裁量。

預交罰金,法院可以酌定是否從輕處罰。主動交納罰金,可以作為一個情節,法院會予以考慮,屬於酌定情節。

二、開設賭場罪立案標準

為依法懲治賭博犯罪活動,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現就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聚眾賭博”:

(一)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

(二)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三)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

(四)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第二條 以營利為目的,在計算機網路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開設賭場”。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我國領域外周邊地區聚眾賭博、開設賭場,以吸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為主要客源,構成賭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條 明知他人實施賭博犯罪活動,而為其提供資金、計算機網路、通訊、費用結算等直接幫助的,以賭博罪的共犯論處。

第五條 實施賭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的規定從重處罰:

(一)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

(二)組織國家工作人員赴境外賭博的;

(三)組織未成年人蔘與賭博,或者開設賭場吸引未成年人蔘與賭博的。

第六條 未經國家批准擅自發行、銷售彩票,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第七條 通過賭博或者為國家工作人員賭博提供資金的形式實施行賄、受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關於賄賂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八條 賭博犯罪中用作賭注的款物、換取籌碼的款物和通過賭博贏取的款物屬於賭資。通過計算機網路實施賭博犯罪的,賭資數額可以按照在計算機網路上投注或者贏取的點數乘以每一點實際代表的金額認定。

賭資應當依法予以追繳;賭博用具、賭博違法所得以及賭博犯罪分子所有的專門用於賭博的資金、交通工具、通訊工具等,應當依法予以沒收。

第九條 不以營利為目的,進行帶有少量財物輸贏的娛樂活動,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娛樂場所只收取正常的場所和服務費用的經營行為等,不以賭博論處。

由此可見,小賭怡情大賭傷身,適當娛樂本無可厚非,但是聚眾賭博或以賭博為業,開設賭場這樣的行為就是觸犯法律的底線了。開設賭場罪判緩刑先交罰金,即先預交罰金,因為很多情況下,再判刑後人們就不會再去補交罰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