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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設賭場罪罰金怎麼罰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5.59K)

開設賭場罪罰金怎麼罰

一、開設賭場罪罰金怎麼罰

1、定義

開設賭場罪是指客觀上是否具有聚眾賭博、開設賭場、以賭博為業的行為。開設賭場的主要方式有:一是以營利為目的,以行為人為中心,在行為人支配下設立、承包、租賃專門用於賭博的場所。提供賭博用具讓他人賭博的,其場所公開與否並不影響犯罪構成。二是以營利為目的,在計算機網路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

2、構成要件

(1)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只要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2)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並且以營利為目的。即行為人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一貫參加賭博,是為了獲取錢財,而不是為了消遣、娛樂。

(3)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正常的社會管理秩序。

(4)本罪在客觀萬面表現為聚眾賭博、以賭博為業和開設、經營賭場的行為。

罰金成年人起點為一千元,未成年人為五百元。未規定最高上限。即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案情(賭資、違法所得的多寡、社會影響等等)自由裁量。

《刑法》第52條規定:“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根據本條規定,罰金數額應當與犯罪情節相適應。也就是說,犯罪情節嚴重的,罰金數額應當多些;犯罪情節較輕的,罰金數額應當少些,這是罪刑均衡原則在罰金裁量上的具體體現。

在裁量罰金數額時應否考慮犯罪人繳納罰金的能力,刑法沒有明確規定,但2002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財產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犯罪情節,如違法所得數額、造成損失的大小等,並結合考慮犯罪分子繳納罰金的能力,依法判處罰金。”由此可見,在司法實踐中,從有利於判決執行的角度出發,在罰金裁量的時候應當考慮犯罪分子繳納罰金的能力。

我國刑法總則規定了裁量罰金數額的一般原則,即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但對於罰金的具體數額未作規定。司法實踐中,罰金與法院的事實認定有關,涉案金額越大罰金也越高,基本成正比,另會考慮被告人自願認罪、退贓等情節,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法律條文: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總之,開設賭場從社會道德來看,是讓人會傾家蕩產、妻離子散的。從法律角度來說,是有社會危害性的、是有罪的。開設賭場罪被判刑的同時也會被判處罰金,而罰金的數額是由法院根據具體的案件詳細情況自由裁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