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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基站司機判刑的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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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偽基站司機判刑的標準是什麼?

偽基站司機判刑的標準是什麼?

(一)非法生產、銷售“偽基站”裝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刑期五年以下:

1.個人非法生產、銷售“偽基站”裝置3套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2萬元以上的;

2.單位非法生、銷售“偽基站”裝置10套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1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5萬元以上的;

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兩年內曾因非法生產、銷售“偽基站”裝置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生產、銷售“偽基站”裝置的。

(二)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數量、數額達到前款規定的數量、數額5倍以上的,屬“情節特別嚴重”,刑期五年以上。

二、偽基站是怎樣量刑的?

《關於依法辦理非法生產銷售使用“偽基站”裝置案件的意見》中規定:

(一)非法生產、銷售“偽基站”裝置,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

1、個人非法生產、銷售“偽基站”裝置三套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二萬元以上的;

2、單位非法生產、銷售“偽基站”裝置十套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五萬元以上的;

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兩年內曾因非法生產、銷售“偽基站”裝置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生產、銷售“偽基站”裝置的。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數量、數額達到前款規定的數量、數額五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非法生產、銷售“偽基站”裝置,經鑑定為專用間諜器材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以非法生產、銷售間諜專用器材罪追究刑事責任;同時構成非法經營罪的,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

(二)非法使用“偽基站”裝置干擾公用電信網路訊號,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以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追究刑事責任;同時構成虛假廣告罪、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罪、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罪、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除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外,利用“偽基站”裝置實施詐騙等其他犯罪行為,同時構成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三)明知他人實施非法生產、銷售“偽基站”裝置,或者非法使用“偽基站”裝置干擾公用電信網路訊號等犯罪,為其提供資金、場所、技術、裝置等幫助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四)對於非法使用“偽基站”裝置擾亂公共秩序,侵犯他人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情節較輕,尚不構成犯罪,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非法生產銷售偽基站裝置的,可以按照刑法中非法經營罪處罰。單位或個人銷售偽基站裝置,在10套以上的,會被判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個人非法使用偽基站擾亂公共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權益,但不構成犯罪的,可以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進行治安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