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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偽基站判刑規定是什麼?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3.25W)

一、青島偽基站判刑規定是什麼?

青島偽基站判刑規定是什麼?

青島偽基站判刑規定是需要嚴格的按照具體的不同行為來進行判斷,非法使用“偽基站”裝置干擾公用電信網路訊號,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以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追究刑事責任。可以看出,該規定比較原則和籠統,缺乏司法實踐的可操作性。

從實踐的可操作性角度出發,可以從使用“偽基站”裝置傳送簡訊的數量、手機使用者的範圍等內容認定“危害公共安全”的標準,一方面,上述內容在取證上存在便利條件,另一方面,以傳送簡訊的數量和手機使用者的範圍判斷行為危害公眾生活平穩與安寧的程度,更為直觀和便捷。

二、沒有達到危害公共安全程度的行為如何規制

非法使用“偽基站”裝置群發簡訊、經營廣告簡訊群發業務行為,雖然擾亂了公用電信網路訊號,但沒有達到危害公共安全的標準行為依然具有較大社會危害性,應當用刑法予以規制。對於該行為如何定罪處罰,並沒有涵蓋,僅規定“同時構成虛假廣告罪、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罪、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罪、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在這種情況下,應認定為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罪。

首先,利用“偽基站”裝置從事非法活動的行為物件——手機屬於計算機資訊系統。手機屬於通訊裝置,且當前我們使用的手機大多為智慧手機,根據“兩高”《關於辦理危害計算機資訊系統安全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十一條的規定,手機應當屬於計算機資訊系統範疇。

其次,從客觀方面看,行為人利用“偽基站”裝置對手機的控制行為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第一,利用自身功率優勢強行與目標使用者建立連線,在此過程中獲得手機號碼和手機IMSI碼、IMEI碼等重要身份資訊。“偽基站”裝置獲取了上述兩個識別碼後就可以隨意向目標使用者的手機發送內容不重複的簡訊,對手機實現控制操作。第二,迫使手機使用者與行動通訊企業網路之間中斷,無法正常使用運營商提供的服務,部分手機使用者甚至必須通過開關機程式才能重新入網。第三,未徵得手機使用者同意即傳送任意內容的簡訊並強迫手機使用者接收。

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罪規制的是侵害了一般計算機系統的安全的行為,將使用“偽基站”裝置群發簡訊的行為認定為該罪,符合刑法公正性的要求和打擊犯罪的需要。同時,《解釋》第三條已經對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情節嚴重的行為作出了明確的量化規定,即“非法控制計算機二十臺以上”便可夠罪,以本罪處罰利用“偽基站”群發簡訊的行為在偵查取證和指控犯罪上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

在當代社會不管是使用偽基站還是銷售偽基站,肯定是一種違反法律規定的具體行為,但是利用什麼樣的法律來進行懲罰,需要根據情節嚴重程度來進行判斷,如果說非常嚴重的構成犯罪行為的,就需要對此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