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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基站群發簡訊判刑標準是什麼?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2.72W)

一、偽基站群發簡訊判刑標準是什麼?

偽基站群發簡訊判刑標準是什麼?

不法行為人主觀上以擴大宣傳、增加客戶資源為目的,客觀上實施了通過偽基站非法獲取周圍手機使用者資訊、截斷一定範圍內行動電話的正常通訊聯絡、強行向其傳送廣告資訊的行為,破壞了正常的通訊秩序,造成手機移動使用者通訊中斷,對公共安全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因此,其行為符合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的犯罪構成。

利用偽基站強行傳送簡訊這一行為,如果同時構成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和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的,按照想象競合犯從一重罪的原則定罪處罰,即以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追究責任。《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哪些行為構成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

1、影響航天器、航空器、鐵路機車、船舶專用無線電導航、遇險救助和安全通訊等涉及公共安全的無線電頻率正常使用的;

2、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使用“黑廣播”“偽基站”的;

3、舉辦國家或者省級重大活動期間,在活動場所及周邊使用“黑廣播”“偽基站”的;

4、同時使用三個以上“黑廣播”“偽基站”的;

5、“黑廣播”的實測發射功率五百瓦以上,或者覆蓋範圍十公里以上的;

6、使用“偽基站”傳送詐騙、賭博、招嫖、木馬病毒、釣魚網站連結等違法犯罪資訊,數量在五千條以上,或者銷燬傳送數量等記錄的;

7、僱傭、指使未成年人、殘疾人等特定人員使用“偽基站”的;

8、違法所得三萬元以上的;

9、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綜上所述,有些不法分子利用偽基站傳送簡訊,這種行為干擾人們生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如被認定為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法院對其判刑依據情節而定,較重和特別嚴重對應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是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