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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假偽基站被判刑的罪名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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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假偽基站被判刑的罪名是什麼?

武漢假偽基站被判刑的罪名是什麼?

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擅自設定、使用無線電臺、站或者擅自佔用頻率,經責令停止使用後拒不停止使用,干擾了無線電通訊正常進行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刑法條文]

第二百八十八條違反國家規定,擅自設定、使用無線電臺(站),或者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干擾無線電通訊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違反國家規定,擅自設定、使用無線電臺(站),或者擅自佔用頻率,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進行營利活動,同時構成非法經營罪和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條規定的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十條本解釋所稱“經營去話業務數額”,是指以行為人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的總時長(分鐘數)乘以行為人每分鐘收取的使用者使用費所得的數額。

本解釋所稱“電信資費損失數額”,是指以行為人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的總時長(分鐘數)乘以在合法電信業務中我國應當得到的每分鐘國際結算價格所得的數額。

違反國家規定,擅自設定、使用無線電臺(站),或者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干擾無線電通訊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影響航天器、航空器、鐵路機車、船舶專用無線電導航、遇險救助和安全通訊等涉及公共安全的無線電頻率正常使用的;

(二)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使用“偽基站”的;

(三)舉辦國家或者省級重大活動期間,在活動場所及周邊使用“偽基站”的;

(四)同時使用三個以上“偽基站”的;

(五)使用“偽基站”傳送詐騙、賭博、招嫖、木馬病毒、釣魚網站連結等違法犯罪資訊,數量在五千條以上,或者銷燬傳送數量等記錄的;

(六)僱傭、指使未成年人、殘疾人等特定人員使用“偽基站”的;

(八)違法所得三萬元以上的;

(九)曾因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曾因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受過行政處罰,又實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條規定的行為的;

(十)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我國的偽基站的犯罪在近年來時有發生,因此我們需要在平時就注意瞭解相關的偽基站的規定,在必要的時候以預防和避免偽基站的犯罪侵犯我們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