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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處罰偽基站違法的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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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處罰偽基站違法的標準是什麼?

我國處罰偽基站違法的標準是什麼?

違反國家規定,擅自設定、使用無線電臺(站),或者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干擾無線電通訊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影響航天器、航空器、鐵路機車、船舶專用無線電導航、遇險救助和安全通訊等涉及公共安全的無線電頻率正常使用的;

(二)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使用“偽基站”的;

(三)舉辦國家或者省級重大活動期間,在活動場所及周邊使用“偽基站”的;

(四)同時使用三個以上“偽基站”的;

(五)使用“偽基站”傳送詐騙、賭博、招嫖、木馬病毒、釣魚網站連結等違法犯罪資訊,數量在五千條以上,或者銷燬傳送數量等記錄的;

(六)僱傭、指使未成年人、殘疾人等特定人員使用“偽基站”的;

(八)違法所得三萬元以上的;

(九)曾因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曾因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受過行政處罰,又實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條規定的行為的;

(十)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基站必須通過批准才能設立運營,對於設立偽基站傳送垃圾簡訊的行為,意見出臺之前只能按照無線電管理條例“擅自設定、使用無線電臺(站)”處理,處罰只有查封或者沒收裝置、沒收非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處罰。只有利用偽基站實施了詐騙等其他犯罪行為,才能對其詐騙行為進行刑事處罰。

“從偽基站危害後果的嚴重性上看,這種處罰顯然較輕,難以起到預防違法、遏制犯罪的效果。”莫開勤說,4部門意見分別從非法生產、銷售偽基站裝置構成的犯罪和非法使用偽基站裝置構成的犯罪規定了8種罪名,對明知他人實施非法生產、銷售和使用偽基站裝置犯罪,為其提供資金、場所、技術、裝置等幫助的,以共同犯罪論處;對組織指揮、實施非法生產銷售使用偽基站裝置的首要分子、積極參加的犯罪分子等,予以重點打擊、依法嚴懲,提高了違法成本、壓縮了犯罪空間。

非法生產、銷售、使用偽基站違法犯罪行為,可依法以非法經營罪、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詐騙罪、虛假廣告罪、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罪、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罪、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非法生產銷售間諜專用器材罪8項罪名追究刑事責任,對打擊的重點、依法從重處罰的情形作出規定,明確了治安違法行為和刑事犯罪行為的界限。

我國的偽基站的犯罪是我國近年來高科技犯罪的型別之一,因此我們在日常的生活當中,應當注意相關的刑事法律的規定,以避免發生違法犯罪的情形。